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07年1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导读: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 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煤矿事故多发。初步统计,1月份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4.5%和38.7%,其中连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5起(事故基本情况见附件),造成96人死亡。其中:贵州3起,湖南3起,辽宁2起,山西、河南、河北、广西、江西、四川和青海各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2起,造成29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忽视安全生产,甚至抗拒安全监管监察指令,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同时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仍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非法采煤
窝点盗采现象严重,造成事故多发。非法窝点共发生重特大事故5起,死亡28人,分别占重特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3.3%和29.2%。在河南郑州市登封县送表矿区瓷片厂院内,民工挖铝土矿时遇到煤层,进而私自挖煤,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实施关闭后,又擅自启封出煤,1月4日发生瓦斯爆炸,造成9人死亡。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白旺乡龙燕村一非法窝点,独眼井开采,1月8日4人擅自进入井下盗采煤炭,在维修电铃信号线时,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造成3人死亡。
二是部分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坚决、不到位。属于此类型的重特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分别占33.3%和28.1%。湖南郴州市嘉禾县肖家镇月头岭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列入2006年关闭矿井,但地方政府未确定其为关闭矿井,也没有停产整顿,1月3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6人死亡。辽宁本溪市本溪县田师傅镇高嗣海煤矿,已纳入关闭矿井名单,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已责令其停止生产,但该矿违法组织人员下井生产,1月9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湖南郴州市宜章县骑田林场斋婆冲煤矿,曾被当地政府多次关闭,1月7日又死灰复燃,1月11日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贵州遵义市道真县玉溪镇二道水煤矿被贵州省公告关闭,但道真县没有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关闭该矿,1月25日,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人。贵州毕节地区大方县乾龙煤矿在2006年12月28日被公布为关闭矿井,但1月29日9人下井作业,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人。
三是证照过期仍违法组织生产。1月28日,贵州六盘水市盘县迤勒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该矿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属资源整合保留矿井,但拒不执行停止作业指令,违法进行生产导致事故发生。另外,遵义市道真县玉溪镇二道水煤矿"1.2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也为采矿许可证过期,违法组织生产导致事故发生。
四是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混乱。1月份发生的15起重特大事故中,瓦斯事故占9起、死亡69人,分别占60%和71.9%。这些事故矿井中,有的是没有形成通风系统,在掘进头无风作业;有的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却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有的是在维修电气设备时,不检查瓦斯,带电作业;有的是在有明显事故征兆的情况下,不执行撤人指令。如1月12日山西忻州市宁武县化北屯乡牛心会煤矿随意摘脱风筒,掘进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煤电钻电缆接头短路,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3人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推动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一步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非法开采比较严重的地区要成立打击非法开采的专门组织,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私挖乱采、已被列入关闭名单的矿井进行生产、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技改矿井在技改区域进行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对已经查明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惩处力度。
二、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地要深刻吸取近期已关闭矿井和列入关闭名单矿井事故多发的教训,举一反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82号文件中规定的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现有煤矿进行逐一摸底排查,尽早落实2007年关井计划。对已经确定并公告关闭的矿井,要早关、快关,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防止其在关闭前违法突击生产。对已经关闭的矿井,要加大巡回检查、突击检查的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对纳入资源整合的关闭矿井,要先关闭、后整合,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三、切实加强矿井证照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证照的日常管理,对证照过期的煤矿要早发现、早处理,严肃查处证照过期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的矿井要依法实施关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颁证,不得采取降低颁证标准、变通颁证程序等做法违规颁发有关证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主动依靠地方政府,加强对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发证机关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依法加强和改进对有关证照换证、年检工作的管理。
四、进一步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煤矿企业要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切实加强矿井采掘布署和"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的供风量。不断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正常使用。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日常检查力度。及时淘汰禁止煤矿使用的落后设备和工艺;在维修井下机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时,要按规定检查瓦斯,严禁带电作业。
五、切实加大春节及"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召开的"1.23"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找准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做好煤矿的日常监管和定期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坚持不懈,扎实工作,抓好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推进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春节期间停产的煤矿,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在节后恢复生产前,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复产。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矿井逃匿的责任人员追捕力度。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矿井,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page]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附件:2007年1月份煤矿重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二○○七年二月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国家赔偿法是针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作出的赔偿。其中赔偿主体为国家。为了保证其在实践中的实施、运用,我国还制定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