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九径口“8.27”特大爆炸
一、 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8月27日17时35分,深圳南东鹏运输公司似下简称东运公司)在盐田九径口开山填海工地施工的峒室爆破工程,由于其中一药室发生早爆,造成15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00余元。
东鹏运输公司是1988年2月11日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运输企业,经营范围以承担盐田港港区开发的土石方运输为主。东鹏运输公司的上级管理单位是深圳市东鹏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5月,东鹏运输公司决定筹建爆破工程队,委派工程部副经理任某组建爆破队。并从东倍石场调入爆破员黄某(已遇难)担任爆破工程队队长。黄队长持有爆破员和爆破安全监督资格证,负责施工队的全面工作。施工队的人员都是由黄队长负责临时雇用的,共雇用26人,其中只一人持有爆破员资格证。
由于东鹏运输公司没有能力和资格负责工程爆破,1992年7目8日,该公司又与深圳华海爆破工程公司签了协作合同,由华海公司负责有关爆破技术咨询服务与现场工作指导,7月23日,华海公司完成了盐田九径口工地爆破方量为6.85万立方的爆破设计方案、Ⅰ号导峒和Ⅱ号导峒挖完后,8月26日12时开始装药当天两个峒的十个药室装药完毕,总药量为 28.28吨。接着按 Ⅰ号峒和Ⅱ号峒回填,每峒十三人作业。
8月27日17时左右,盐田港区域上空,天气较晴朗,工地峒室回填工作继续正常进行。大约到17时20分到25分,天气突然变化。天空白云密布,云层较低,天色变暗。云层从东北向西南方向移动,并刮有大风。随即开始下雨,雨点大而稀疏,而后骤变为大雨。于是在工地进行回填工作的峒外作业人员以及爆破队黄队长,都分别跑到工地Ⅰ号、Ⅱ号峒内避雨。这时,在盐田港九径口开山工地2公里范围上空发生强雷爆。大约在35分左右,一声巨雷霹雳,随即Ⅱ号峒装有2.28吨炸药的3号药室发生爆炸,致使Ⅱ号峒内13人全部遇难。由于Ⅰ、Ⅱ号两峒室相距仅40余米,Ⅰ号峒口发生垮塌,其中2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确认Ⅱ号峒3号药室的早爆是由于雷击引起的。
2.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中规定:“遇雷雨时应禁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但这次工程爆破施工没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致使在天气发生明显变化后,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能及时撤离现场,这是造成15人遇难的重要原因。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东鹏运输公司爆破工程队队长黄某,是工地上唯一的指挥人员,不但没有组织并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避险,反而随峒外人员一起进峒内避雨,对这一特大死亡事故负主要责任,触犯《规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但鉴于已在事故中遇难,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深圳华海爆破工程公司曾某等是这次大爆破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副指挥,对这起事故应负有技术上的管理责任,其过失行为已违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东鹏运输公司工程部副经理任某,对这起事故负一定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4.东鹏运输公司副经理倪某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撤销其担任的东鹏运输公司副经理的职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今天9月,湖南一位妇女在使用由广东中山凯达公司生产的一款灭害灵时,产品突然发生爆炸,妇女被由爆炸后产生的冲击击中,顿时小腿血流不止,后因失血过多而导致昏迷。事发
每年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越来越多,绝大多数是因为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不仅给受害者本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也给其家人带来了不幸和伤痛,是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对
工地现场施工安全生产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有:工地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工地的高空作业
建筑安全许可证办理流程是:向企业所在地的安监站进行申请,提交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申报材料,考核通过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上报建设厅。当地建设厅组织专家继续审
因不可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但是保险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除外。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
施工挖断电缆会受到的处罚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施工的单位,要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书面告知施工时间,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通行给予的处罚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