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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30 22:21:59 人浏览

导读:

一、蒸汽锅炉按《蒸汽锅炉法规》(DampfkV),将蒸汽锅炉分为I、II、III,IV类。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检验。(一)设计、制造和安装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许可证:在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许可证。(二)使用蒸汽锅炉运行单位应使机组保

一、蒸汽锅炉

按《蒸汽锅炉法规》(DampfkV),将蒸汽锅炉分为I、II、 III,IV类。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检验。

(一)设计、制造和安装

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许可证:在蒸汽锅炉建造和运行前必须向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许可证。

(二)使用

蒸汽锅炉运行单位应使机组保持良好的状态并及时维修。监察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必要的监督措施。海轮蒸汽锅炉的运营单位应指定设备负责人妥善保管锅炉检测结果的书面材料。当蒸汽锅炉出现故障而会危及工作人员或第三者人身安全时,该机组应停止运行。

(三)检验

1.定期检验和检验周期

对于水容量在2 000 L以上的第1I类和第1V类蒸汽锅炉设备,需进行定期检验。内部检验为3年;水压试验为9年;外部检验为1年。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

2.重新投运前的检验

因检验周期结束时设备已不再运行而未予检验,只有在补做这类检验并由官方检验员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方可重新投运。

已停运两年以上的蒸汽锅炉设备,只有经官方检验员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后才允许重新投运。如果以其他方式可保证安全性,则监察部门可以决定免于上述规定的检验。

3.发生事故后的检验

发生事故后,只有经官方检验员检验证明该设备或所涉及的部件仍符合许可证或型号证书的要求,并出具检验结果后,该设备才允许重新投运。

4.指令性检验

监察部门可以针对事故情况或出于特殊考虑提出指令性检验的要求。

(四)维修

当维修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性时,特别是焊接,运行单位必须在维修工作开始前通知官方检验员。如官方检验员对维修工作有疑虑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指令性检验,则官方检验员应将此事立即通知监察部门。

(五)改造[page]

蒸汽锅炉设备在进行重大改动后,应由官方检验员检查并由其出具检验结果证书以后,才允许投运。

二、压力容器

按《有关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可将压力容器划分I、Ⅱ、Ⅲ、Ⅳ、V、Ⅵ、Ⅶ组,检验由官方检验员和检查员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验。

(一)设计、制造和安装

(1)官方检验员对组Ⅲ、IV、Ⅵ和Ⅶ压力容器经过首次检验和验收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之后才允许投产。此规定不适用于

车辆上的压力容器(此种压力容器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

(2)组I中介质为可燃的、有腐蚀性的或有毒的气体、蒸汽或液体的压力容器以及组Ⅱ中的压力容器满足下列情况才允许运行:制造厂已进行了压力试验并出示了合格证明;检查员对压力容器进行了合格的验收检验。此规定不适用于车辆上的压力容器。(3)首次检验包括:设计资料审查、制造检验和压力试验。验收检验包括:制度检验、设备检验和安装检验。(4)一台(1)中的压力容器,在其他地点进行了验收检验(安装检验除外)并且有检验证明书,则只需使用地点检查员进行安装检验,并且出具合格证书,认为安装符合规定即可。(5)根据(1),如果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去官方检验员进行篝次检验(不适用于pV高于5 000 bar·L的压力容器):第一种情况为:如果在职业协会联合会注册过的,并由官方检验员检验过或通过联邦材料检验局检验的;是通过Nr.76/767/EWG准则第13条任命的检测机构检验。

第二种情况为:如果已进行了样机模型测试的记录,制造厂又能出具符合检验过的样机以及进行过压力试验的合格证明,那么可免做根据(1)验收检测(除安装检测之外)。(6)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认为压力容器不符合规范,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申请。(二)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应按规章进行操作和监控,定时维修;监管部门可组织一次必要的监控措施检查;如果压力容器有危及操作人员或第三者的缺陷时,则该容器不能投入运行;如果第Ⅲ、Ⅳ、Ⅵ和Ⅶ组的压力容器受压内壁有损伤,从而会危害操作人员或第三者须停止运行,使用者要通知官方检验员并和他们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检验

1.定期检验和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

组Ⅳ与组Ⅶ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每5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10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组工中使用可燃烧的、有腐蚀性的或有毒的气体、蒸汽或液体,组Ⅱ、组Ⅲ与组Ⅵ的压力容器由使用者根据运行方式和盛装介质的经验确定检验时间,由检查员进行定期检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如果官方检验员确认,压力容器不符合检测要求,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申请。

2.特殊容器的检验

对于46种压力容器在投运前的检验、定期检验和特殊情况下的检验应按规程附录II进行。如果附录II中对容器规定有附加的或另外的检验,只有在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证明压力容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投入运行。

(四)修理和改造[page]

如果对一台压力容器的结构型式或运行方式进行了能影响压力容器安全性的所有改变即为重大改变,则必须再次进行投运前的检验要求。在修理和换件的指定范围内经过了检验,符合规定。组Ⅲ、Ⅳ、Ⅵ和组Ⅶ的压力容器由官方检验员进行,对于组Ⅱ压力容器则由检查员进行。

移地使用的压力容器,只能在经重新验收检验并颁发证书后,才允许再投入运行。

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安排由检查员或官方检验员进行例外的检验。

三、压缩气体容器

按《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和一般管理

规定》,检验只能由官方检验员进行。

(一)设计——结构设计许可证

由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某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某缔约国落户的委托机构或进口商提出结构设计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由指定的检验机构(为按76/767/EWG准则的第13条款的要求指定的)的官方检验员进行审查,并向授权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审查。说明和结果;钢制无缝气瓶、非合金铝或合金铝制的无缝气瓶、非合金钢制的焊接气瓶,也可按EWG一结构设计正审批法。

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并在证书上对压缩气体容器的主要特点以及适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等予以规定,审批部门应向德国压力容器委员会提供一份批准证书的副本。

制造厂家或其在欧盟某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某缔约国落户的委托机构或进口商可以申请装备零部件的个别批准的许可证;联邦材料检验局也可以从事这种审查。

多孔材料和溶剂的审查,由联邦材料研究局进行。

(二)充装

压缩气体容器只有在官方检验员经过了检验、容器上有检测期限,未经官方检验员检验的装配部件在结构型式上经过批准时,才允许该容器充装压缩气体。

(三)检验

2年:适用于不移动的压缩气体容器,且该气体具有严重的腐蚀性。

3年:a.适用于可移动的压缩气体的容器,该气体具有严重的腐蚀性。b.乙炔容器,充装多孔材料后进行了第一次测试的乙炔容器,以后的检验期限为6年。

10年:适用于有压缩气体的容器,且该气体不会严重腐蚀容器材料,且其容积不超过150 L

6年:适用于不属2年、3年和10年的容器。

主管部门可将检测周期做如下处理:如果能以其他方式保证安全时可延长检验周期;当不能保证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时可缩短检验周期。[page]

(四)改造和修理

进行影响压缩气体容器安全性能的改动或维修,或者要改动官方检验员就容器提出的特征、参数和指示说明,则必须事先通知官方检验员;只有当官方检验员验证了该容器并提供了检验证明,才能充装压缩气体。

(五)销售仓库的申报

销售仓库应申报计划贮藏的压缩气体种类、最大数量、贮藏地点和方式。但对不可燃、无毒的且容积较小、数量较少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可不申报。

(六)对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如果存在特殊的原因,特别是发生了损伤事故,监控部门可要求进行一次非规定内的检测。如果会产生危及操作者和其他在场者人身安全的缺陷,监督机构可以规定压缩气体容器不再充气、或不再使用多孑L物体或溶剂。

四、充装设备

按照《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充装设备的检验由官方检验员进行。

(一)设计和制造

制造和使用充装设备时,需要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该用书面方式申请许可证,申请内容有具体规定,许可证可包括充装

设备的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等。许可证及申请材料应保存在充装设备的运行地点。

(二)检验充装设备在制造或做了重大改动后或主管部门认为这个检验对保护操作者或第三者的生命与健康是必要的或发生了损伤事故,监督机构可安排由官方检验员进行一次非规定内的检验。但有些情况下用以充装压力容器的充装设备不遵循许可证、重大变动和检验的有关规定。检验的要求(除有特殊理由,特别是发生了损伤事故,监督机构可安排由官方检验员进行一次非规定内的检验外)不适用于实验室或研究所的充装设备以及上一段所提及的充装设备,

(三)使用

对操作充装设备的人员有严格的要求。

(四)修理和改造

影响设备安全的所有变动定义为重大变动,重大变动和重大变动后的运行按设计和制造方法执行。

五、输送管道

按照《有关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和一管理规定》,由官方检验员和检查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检验。

(一)设计和制造

以下两种类型的输送管道:[page]

(1)公称直径大于25 mm,允许操作压力夕(bar)和公称直径D(ram)的乘积pD不大于2 000 mm·bar(用来输送液状气体和剧毒气体、蒸汽或液体的输送管道除外)。

(2)带有压缩气体容器的液状气体设备的输送管道,该压力容器容量不超过3 t,且容器中气体是以气体形式输送的。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投入运行:

(a)制造厂家或安装机构已对输送管道进行了压力试验,证明输送管道制造安装符合要求;

(b)检查员已对它进行了验收检验,证明在检测范围符合提出的要求。

a)生产和安装厂商对管道进行了压力试验并且证明,管道按照书面文件的规定状态良好;b)检查员对其进行验收检测后确定,管道状态良好;c)通过抽样检查,官方检验员确定管道情况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发觉,管道状态不正常,由主管机关就管道是否可投入运行做出决定。

(二)定期检验

(1)对投运前的检验管道(1)所用的检验时间间隔应由操作人员根据运行方式和设备负荷情况的经验决定,由检查员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2)对投运前的检验管道(2)需官方检验员对其进行周期为5年的测试,在特定情况下监控机构可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

(3)如果操作人员为管道的定期检验采用了书面规定的数据,并由官方检验员做了审核,证明此形式满足法规的要求,则可不按照(2)的规定。

(4)不按(1)和(2)规定处理的,是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对此类管道应由官方检验员进行定期检验,其检验日期与压力容器的相同。

(5)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压力试验。

(6)如果官方检验员确认管道处于不正常状态,则由主管机

构来决定此管道是否应投入运行。

(三)修理和改造

如果管道在性能、布局或运行方式方面有重大的改动(所谓重大的改动是指可能对管道的安全性构成威胁的变动),则应进行投运前的检验。如果管道必须大修或是管道的关键部分需要更换,需通过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按投运前的检验要求做了检验,并颁发检验证明,才允许重新投入运行。(四)特殊检验在特殊情况下监控机构可以安排由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进行例外的检验,如果对此有特殊理由的话,尤其是发生了人身或设备损伤的情况,操作人员应当主动执行此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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