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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调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5 19:53: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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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自2001年以来,从建立认证、培训考核、规范采矿设计等基本制度入手,以安全整治工作促进安全认证,以认证、评估检验矿山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效果,逐渐形成矿山企业的设计、规章制度从无到有,开采方式从一面墙开采向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过度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自2001年以来,从建立认证、培训考核、规范采矿设计等基本制度入手,以安全整治工作促进安全认证,以认证、评估检验矿山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效果,逐渐形成矿山企业的设计、规章制度从无到有,开采方式从“一面墙”开采向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过度,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从被动组织到积极主动报名参加的良好发展态势。非煤矿山安全形势趋于平稳,全年非煤矿山发生事故的起数、死伤人数都有所下降,重大事故得到了遏制。

现状:监管逐步开展,效果已经显现
  黑龙江省的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现已发现矿产资源131种,探明储量的73种,已开发利用39种。据最新统计,全省现有各类登记在册的非煤矿山总数有2192个。
  黑龙江省非煤矿山的特点是:大多数规模小,分布零散,个体、私营者居多,经营不稳定,季节性生产,安全管理基础较差,矿山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文化水平较低,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普遍较低。
  几年来,围绕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开展,该省从掌握情况摸清底数开始,通过对非煤矿山的矿长分期分批进行安全培训、发放《安全条件合格证》、进行安全评估等项工作的开展,逐步建立起新的安全监管体制下的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制,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
  ——矿山安全整治。初步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安监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协同作战、互相配合、加大执法力度的机制。截至2004年三季度末,已验收合格的矿山575个(其中,个体私营233个,其他342个),整治矿山1624个(其中,个体私营797个,其他827个),关闭取缔矿山1142个。
  ——《安全条件合格证》发放。从规范矿山开采安全条件,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入手,抓住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这一关键环节,严格对安全  条件合格证的审批。截至2004年3季度末,全省已办理安全条件合格(准建)证矿山575个(其中建设期合格证215个),占矿山总数的23.7%。
  全省除大庆绥化、农垦总局以外已有12个市地办理了省安监局统一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
  ——安全评估工作。各地市对评估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有了改观,认识到开展评估工作是为检验矿山整治的水平和效果、摸清本地区矿山  底数的一种办法和途径,是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前奏。通过评估截止到2004年3季度末,全省已完成评估的矿山2061家,占应评矿山总数的92.55%,其中,A级矿山247个、B级矿山756个、 C级矿山487个、D级矿山分别571个。
  ——矿长培训。省、地市、县区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上下配合工作,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从最初的被动组织到如今的积极主动报名参加,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意识明显提高。
  截至2004年10月份,全省共举办11期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培训班,已考核矿长1329人。占矿山总数的60.5%。
  ——矿山开采设计编制。目前全省已编制矿山开采设计750余本,占全省矿山企业总数的1/3以上。
  在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管的作用逐渐显现,非煤矿山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2002年以后遏制了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

  矛盾:主观客观问题不少,安全监管仍有盲区
  尽管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是不均衡,有的市、县工作还存在死角,伤亡事故仍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是:
  一、 部分地市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有畏难情绪
  一是对个体、私营小矿山安全监管和整治有畏难情绪。特别是对地处偏僻,生产规模小,效益低,人员素质差、对安全监管抵触情绪大,拒不服从管理的小矿山,存在畏难情绪。二是对矿山安全市场准入条件要求越来越严格存在畏难情绪。三是在安全生产现场监管方面存在畏难情绪。由于矿山条件差、交通不便,市(地)、县的执法人员数量少,素质低,装备水平低,不适应工作需要。一些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面对困难,态度消极,工作积极主动性不高。
  二、矿山安全条件认证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起来
  全省三分之二的矿山企业还没有编写正规设计,有的地市虽然开展了工作,但工作积极性和力度不够,持有观望态度,特别是对于认证的基本条件如安全评价报告、应急预案编制、工伤保险等方面工作还开展得很不够。农垦、绥化、大庆虽完成了一定数量的采矿设计,但认证工作始终未能开展起来。一些小型采石场无任何地质资料,甚至简单的地质地形图都没有,给编制设计、安全评价报告带来很大困难。
  三、一些地市缺乏监督检查,大部分露天采石场分台阶开采还很不规范
  由于一些地市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处罚力度不够,一些采石场“一面墙”现象仍然存在。从哈尔滨今年发生的五起采石场死亡事故分析,虽然有浮石处理不及时等问题,但主要原因是不分台阶开采,采面过高,浮石滑落时,人员无法躲避造成的。由于采石场占非煤矿山的50%以上,大部分采石场达不到分台阶开采,致使事故隐患大量存在,成为制约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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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地评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评估工作仍有较大差距
  绥化市仅完成评估量的70.67%,佳木斯、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完成评估量的80.%多。这样的进展难以在计划期内完成评估工作。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不足,经费紧张、无交通工具问题亟待解决
  全省各市(地)级以上从事矿山监管的人员不到30人,县(区)级矿山监管人员共40多人,要承担全省2200多个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平均每人承担30多个矿山的监管工作量,很难满足工作需要。这些人中,矿山管理科班出身的少得可怜,政府官员不懂专业,在一线监管难以切中要害、发现问题。这次安全机构调整后,大多数地市局非煤矿山监管人员仍然是1-2人。省农垦从总局到分局都没有非煤矿山监管机构,管理人员都是一身多职。总局153个矿山点多、面广,监督不到位,凭侥幸生产。另外,矿山地处边远山区,条件艰苦。矿山监管工作没有经费,没有交通工具。严重制约着矿山现场监督检查的正常进行。
  六、非煤矿山矿长文化素质亟待提高
  据调查,矿长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专以上学历仅占20%左右,大部分矿长仅有初中文化,部分矿长是小学文化,个别还是文盲。由于矿长文化水平低,掌握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很困难。给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增加了新的难度。仅从2004年1-2期矿长培训班330人的登记所见,大专以上59人、占18%,中专19人、占6%,高中69人、占21%,初中163人、占49%。由此可看出全省矿长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呼声:多方配合开展工作,有效监管需要条件
  非煤矿山因规模小且星罗棋布,其安全监管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特别是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为非煤矿山采矿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并切实建立起执行机制。同时,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车辆使用制度改革中还应该因地制宜地考虑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特殊性,从人员调配到经费保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条件上给予保障。
  一、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
  安全整治,公安、国土、环保、工商、监察要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互相配合,省安全监管局要牵头组织,相互协商,把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作为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也要考虑有关部门的要求。特别是对新建矿山的发证要搞好配合。各部门要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对于证照不全的和无证开采的矿山,各部门要互通情况,全省通报并坚决取缔。
  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顺利发放创造条件
  一是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二是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开展采矿设计和安全评价工作。三是加大对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四是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的监督力度。五是督促非煤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系统尽快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为取证做好准备。
  三、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增强政府监管力度
  1. 增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编制
  在矿山集中的县级安全部门中设立矿山监督机构。原则上超过100个矿山的县配备4-5人;30-100个矿山的配备3-4人;20-30个矿山的配备2-3人;20个矿山以下的配备专职人员。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设立矿山监督机构,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管人员3-5人,所需人员应从矿山专业人员中选招。
  2. 建议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用车辆
  省政府应统筹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监察用车编问题。或按每个地市配备一台矿山安全监察用车,一次性解决购车款。
  3. 建议解决非煤矿山监察业务经费
  过去安全职能在劳动部门时,省里将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矿山分为煤矿和非煤矿山分别管理后,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没有来源,建议应恢复原来列入财政预算的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科目。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业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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