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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实名举报违规煤矿最高获10万元奖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6 09:52: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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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月12日,郑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煤炭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年10月底前,郑州市要建成5个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兼并重组任务年底前完成。全市煤矿从业人员近25万3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瓦斯事故,共造成85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安全生产形势异常

  4月12日,郑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市煤炭管理局负责人表示,今年10月底前,郑州市要建成5个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兼并重组任务年底前完成。

  全市煤矿从业人员近25万

  3月份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瓦斯事故,共造成85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那么,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如何呢?

  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李书峰说,郑州市辖区共有煤矿271家,从业人员近25万人。2010年,辖区内煤矿共发生事故13起,死亡55人,百万吨死亡率1.06。其中,属郑州市地方监管煤矿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33人,百万吨死亡率0.88。

  据介绍,当前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也存在诸多问题,个别产煤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艰巨性、动态性、复杂性、长期性认识不到位,部分安全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煤炭存在超人员入井、隐患整改期间私自组织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实名举报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小煤矿私自生产,社会监督缺位,如何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此,郑州市出台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明确了煤矿违规违法的具体情形,公布了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67176808,对实名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0万元奖励。

  井下建救生舱保障矿工96小时安全

  4月12日的会议透露,今年郑州市要强力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建设完善工作,使之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道坚实保障。其中,紧急避险系统将是郑州市首次在井下建设。

  什么是紧急避险设施呢?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王国占介绍道,紧急避险设施分为井下避险洞室和救生舱两种类型,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

  避险系统的设置应当满足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在运输通道内每500米建一个,在通风通道内应该1000米以内建一个,救生的洞室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保障每个人有0.9平方米的有效使用面积。王国占说。

  按照部署,今年10月底前,郑州市要建成5个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瓦斯问题突出的矿井要于2012年5月底前应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其余矿井均要在2013年5月底前应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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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例如:诈骗三万以上处三年以上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赃退赔可争取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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