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7)
导读: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7.1明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范围。
7.2明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
7.3明确按照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审核。
7.4明确新、改、扩建固定放射工作场所按照“三同时”的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7.5明确建立台帐。
7.6明确劳动保护规定,作业人员进行培训上岗和职业性健康体检规定。
7.7明确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规定。
7.8明确应急处理预案。
8、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防火规范》、《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8.1基本要求。编写要点如下:
8.1.1明确法律、法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要求)。
8.1.2明确具备的条件:(1)配备消防器材和通讯、报警器材;(2)有防火标志,消防通道畅通;(3)成立义务消防组织;(4)有应急预案。
8.1.3明确建立防火责任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管理。
8.1.4按照危险源管理规定,建立电子台帐。重大危险源必须有预案。
8.2仓库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8.2.1明确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和发放制度。
8.2.2明确每一危险化学品要有标签、MSDS表及应急救援措施,符合170国际公约的要求,标签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范围》的要求。
8.2.3明确易燃、易爆物品仓库要杜绝火种的规定。
8.2.4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
8.2.5明确剧毒、炸药、放射性物品“五双”管理制度。
8.2.6明确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的动火规定。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的降温、通风规定。
8.2.7明确防雷、防静电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8.2.8明确乙类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外观检查规定和仓库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的规定。
8.2.9明确保管人员配备必要劳动防护用品,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的规定。
8.3储罐区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8.3.1明确储罐区应设立门卫,建立制度(内容为: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入罐区;禁止住罐区或因私事入罐区;施工人员应教育,同时办证;外来人员办手续,有人陪;携带物品进出需登记;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
8.2.2明确各种储罐符合规定要求,安全附件应完好。
8.2.3明确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设施及管线,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无关管线不得穿越,防护(火)堤应设置隔油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但不得设置电气开关。
8.2.4明确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无绝热措施,应设喷淋设施。
8.2.5明确防雷、防静电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8.2.6明确按照危险源管理规定,建立电子台帐。
8.4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编写要点如下:
应遵守以下原则:
8.4.1明确设专用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8.4.2明确仓库要求(无地沟、暗道,无明火、热源,无阳光直射,应通风、干燥)。
8.4.3明确气瓶进出库搬运及堆放的安全规定。
8.4.4明确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应规定期限,并先进先出。
8.4.5明确毒性气体气瓶或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现场设置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
9、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等标准。
9.1电气系统运行。编写要点如下:
9.1.1明确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9.1.2明确经常检查,消除隐患,配备安全用具、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同时定期进行试验。
9.1.3明确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9.1.4明确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9.1.5明确电气作业需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作业。
9.1.6明确电气作业人员上岗,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使用符合要求的器具。
9.1.7明确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9.1.8明确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9.1.9明确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9.1.10明确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9.1.11明确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9.1.12明确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9.1.13明确静电除雾(尘)必须符合的规定。
9.2电气系统检修。编写要点如下:
9.2.1明确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page]
9.2.2明确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9.2.3明确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9.2.4明确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9.2.5明确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9.2.6明确外线、杆、塔、电缆检修的作业规定(在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9.2.7明确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9.2.8明确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距离: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9.2.9明确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9.2.10明确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10.1.1明确特种设备的范围。
10.1.2明确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10.1.3明确依法接受监察。
10.2特种设备的生产。编写要点如下:
10.2.1明确依法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已经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0.2.2明确持证生产(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取得设计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取得设计许可证)。
10.2.3明确特种设备出厂应有规范性文件。
10.3特种设备的使用。编写要点如下:
10.3.1明确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
10.3.2明确建立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及安装技术说明等;(2)定期检验、检查记录;(3)使用状况记录;(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0.3.3明确应到主管部门登记。
10.3.4明确使用和管理人员应持证。
10.3.5明确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消除后,方可投入使用。对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并办理注销。
10.3.6明确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0.4检验、检测。编写要点如下: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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