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重伤死亡属安全事故吗
导读:
现在不少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会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比如一些建筑企业、矿产企业等等,我们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来作业,在实际生活中,依然有不少的企业会发生一些工人受伤的事情,甚至会导致工人死亡,那么工人重伤死亡属安全事故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解答这个疑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应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必须有预见义务。在过失犯的注意义务要求上,普通的过失类犯罪要求是一般注意义务,而业务类则是特别注意义务。
2、有学者指出,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是业务人员必须遵循的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和法律化,而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则是构成这些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因此,业务上过失犯罪虽以违反规章制度为外部行为特征,但其实质内容却是违反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如未违反业务上注意义务,则不论发生如何严重的危害结果,都不能构成业务上过失。因此,业务上注意义务或称业务上特殊注意义务就成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中心概念。
3、要有预见能力,即行为时预见危险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能力,或在当时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则不能认定为其主观上有过失。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工人重伤死亡属安全事故吗等知识,通过文中可知,工人重伤死亡属于安全事故,根据不同的死亡人数,可以分为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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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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