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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的原因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8 09:24: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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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处理历来非常重视,重特大安全事故一发生,国务院当即组成调查组前往事故发生地,迅速进行调查,公安对矿方,检察对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同时展开调查处理。然而,社会效果并不尽人意,未出事故的矿井仍在想法偷生产,煤炭监管人员仍不能有效监督,每

  国家对煤矿安全事故的处理历来非常重视,重特大安全事故一发生,国务院当即组成调查组前往事故发生地,迅速进行调查,公安对矿方,检察对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同时展开调查处理。然而,社会效果并不尽人意,未出事故的矿井仍在想法偷生产,煤炭监管人员仍不能有效监督,每年全国各地煤矿重特大事故仍不停发生,动辄死亡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给矿工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损失。

  2004年以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各类渎职侵权犯罪44人,其中涉煤矿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犯罪20人,占立案查处案件数的45.5%。据有关专家统计,在全国,每年平均每天都有一名矿工死于煤矿安全事故。通过对近年来所查办的涉煤矿事故渎职案件分析,发现导致煤矿事故多发、易发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中小型煤矿非法偷生产,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直接因素。2004年以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涉煤矿渎职案件均是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矿井。主要有两种非法类型:一是无任何证件手续的小煤窑,在开采条件恶劣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如2005年办理的佑某某玩忽职守案,佑身为乡企业委非法小煤矿稽查队队长,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坑口监管不力,并隐瞒事故,使辖区内无任何证件手续的小煤窑长期危险采煤,致使一名矿工触电死亡。二是按有关规定只允许通风排水、违法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的矿井,非法大规模偷生产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2004年以来立案查处的20人6起煤矿责任事故案件,除非法小煤窑这1起事故外,其它5起都是因按规定不允许生产而偷生产造成多人死亡的重特大事故。2007年办理的汝州市半坡阳商酒务煤矿“3.22”透水事故玩忽职守案,该矿经有关部门批准为技术改造矿井,同意单项工程开工技改,技改工作面为两个,每个工作面技改核定入井12人,每班入井人数最多为24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该井只允许单项工程改造,不允许掘进生产,而该矿违反规定超人数入井,违规偷生产,导致3月22日22时许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二、煤矿不按规程操作是引发煤矿事故的导火索。按照有关规定,煤矿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条件下,矿工才能下井作业进行采煤。但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发生事故的矿井,无一例外不但偷生产,而且都是不按操作规程进行采煤前通风排查、瓦斯检测、凡掘必透等安全工作。一因怕麻烦,二因心存侥幸心理,三因急于出煤挣钱,冒险下井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如2004年办理的汝州市联营孙店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玩忽职守案,该矿发生事故前,汝州市煤炭安全检查小组已经发现该矿不符合《煤炭安全规程》违规生产,两次责令其停产,撤出人员,限期改正,要求具备安全条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恢复生产,但该矿却置若罔闻,心存侥幸心理,违令偷生产,使57名矿工冒险下井作业,导致22人死亡,20人受伤,1人失踪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三、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因素。主要反映在:1、漠视安全教育和培训。根据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文下发的《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但实际情况是,出事故的煤矿根本不能达到对全体从业人员的有效培训,有的煤矿即使是“五职矿长”也只是有其名,无其实,无实际进行培训,仅是出钱买个证或伪造假资格证蒙混通过煤矿监督人员检查而已,更不必说对矿工进行培训了。使得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重视安全引导生产,矿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盲目服从,危险作业,这是事故多发的一个原因。2、不重视设备的添置、更新。为开源节流,达到少投入,高回报的目的,降低成本投入也成为矿主节源增收的一种手段,有相当一部分煤矿对应该添置的设备不添置,对老化的设备不更新,只维持在“机器能转出煤”的低作业条件状态。这样,矿工下井作业时,不能有效预测事故隐患,或者有些矿井根本就不配备检测隐患的设备,使矿井时刻处于爆发事故的危险状态。3、为赚取高额利润,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规指示矿工弄虚作假,逃避煤矿监管部门检查,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4、由于未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矿工安全意识差,为多赚钱,自愿违规冒险下井作业,为矿主偷生产提供了便利。如2009年我们立案查处的平顶山新华区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玩忽职守案显示,该矿本为技改矿井,却长期借技改之名偷生产,当煤矿、国土资源、政府驻矿等监管人员到矿上检查时,井面的调度人员或其他人员就通知井下作业矿工,矿工就撤离逃避检查,并且,在采煤时,不但不进行瓦斯检测,还为防止瓦斯报警器响,招致煤炭监管部门检查,矿工竟将报警器扔进风筒。总之,想尽一切办法偷生产,最终导致死亡76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四、官煤勾结,监督不力,助长了煤矿违规偷生产的气焰。作为政府及煤炭监管部门,其职责之一就是监督、管理、引导、支持本地企业的合法经营,包括煤矿企业。但却出于种种不良目的,不但对煤矿疏于监督管理和引导,出事故时还帮助隐瞒,使煤矿敢于一而再,再二三的顶风冒险行为,为煤矿事故多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党委、政府为追求经济收入,不使政绩落后,对辖区煤矿违规偷生产放松管理。办案中发现,包括违规偷生产的煤矿在内,大多都定期给辖区政府纳税或交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甚至有的辖区政府还强行让煤矿以捐款的形式交钱,这就是煤矿长期违规偷生产,而政府及煤炭监管部门总发现不了的“奥妙”。如新华四矿按规定是技改矿井,不允许生产,新华区煤炭工业局每月却存有该矿的产煤记录,能说政府监管部门不知道其偷生产的情况吗?又如查办的汝州市某乡政府滥用职权乱收费情况,虽未构罪立案,但存在向辖区煤矿以捐款的形式10万、15万不等收费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 ,政府对煤矿的监管还会有力度吗?二是由于安全生产对政绩的一票否决,当地党委、政府怕影响政绩,煤矿出事故后极力隐瞒。如我省安监局长李某某受贿案,有的行贿人就是煤矿辖区的父母官,为了隐瞒辖区煤矿事故,保住“政绩和官帽子”,由矿上出钱,自己亲自出马四处“活动”隐瞒事故。这样,虽说一时“皆大欢喜”,但却助长了煤矿偷生产的气焰,害了煤矿企业。三是有的煤矿和煤矿安全的监督者暗地结成利益联盟,使得煤矿的外部监督力量如同虚设。如上述新华四矿“9.8”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上至局长,下至对煤矿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煤管所人员,在对该矿进行复工验收时3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收受钱财,使该矿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并长期无视监管,违规大规模偷生产,煤管人员争一只眼,闭一只眼,最终导致死亡76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五、处理不到位,难以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反而让煤矿“把住了执法部门的脉”,违规偷生产更加肆无忌惮,事故发生率更加频繁。刑法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还要预防犯罪。煤矿事故一发生,虽然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做出了处理,但处理不到位,达不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一是对涉煤矿渎职人员处理较轻。这固然有刑法本身对渎职类犯罪规定量刑轻的客观因素,但也不能排除执法者执法随意的主观因素。多年来,不论事故损失大小,死亡人数多少,对煤矿有关负责人的量刑最高也就是3一4年,难以突破5年。对煤炭监管人员处罚更轻,就近几年所办的涉煤矿事故渎职案件,截止目前,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且均保留着公职,该从事什么职业还从事什么职业,毫发未损。二是对重大责任事故涉案人员处理不到位,存在煤矿实际受益者得不到处理,接受不到教训的情形,从而有机会继续变本加厉的违规经营,牟取暴利。如2006年办理的小屯镇半坡阳商酒务煤矿“5.5”煤炸事故,仅对实际经营该矿的矿长和负责安全技术的人员进行了处理,而实际投资控股人却未得到处理,继续组织人员违规偷生产,以至于2007年该矿紧接着又发生了“3.22”透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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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尾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 一、车祸死亡有什么赔偿标准死亡补偿费属于慰抚金赔偿,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是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定额化的。此项慰抚金不宜过高,也不能过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有关收入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事实,按照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
  •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能够协商赔偿数额的,可以达成一致协议。如果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从原来的侵权责任变成了合同责任。双方之间形成了合同之债,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上的赔偿约定的,合同不存在可撤销或者无效的情况,必须按协议履行。在以下八种情况下,要报警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处理:机动车没有号牌,没有保险的没有检验合格标志,司机没有驾照,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必须报警,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任何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的,另外一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因此事故私了协议的签订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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