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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及处置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9 02:21: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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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对群众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类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机制,提高举报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对群众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类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机制,提高举报事项查处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工作职责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受理渠道和责任?

  来信、来访、电子邮件和电话(传真)举报,是受理群众举报事项的重要渠道。总局和煤矿安监局举报电话(传真)设在调度中心,电子信箱设在总局政府网站,来信来访受理部门为办公厅(信访处)。

  受理和处置举报事项实行"归口办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司局对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认真受理提出处置意见,重要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报送;属于地方的事宜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或转办。凡不属于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统一由办公厅(信访处)转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委处理。凡转交地方或其他部门处理的来信要登记留存备查,涉及重要案情的应跟踪了解核查情况。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调度中心要将查处举报事项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工作措施,落实核查处理要求。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是举报事项查处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司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提出查处要求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举报处置程序及职责分工

  通过举报电话(传真)接受的举报事项由调度中心负责处理;通过电子信箱接受的举报事项由通信信息中心负责汇总转交办公厅(信访处)负责处理;通过来信来访接受的举报事项,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处理。

  凡属生产安全事故类的举报事项,转交调度中心负责核对并处理;属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转交办公厅(信访处)处理。

  属紧急或重大事项,由办公厅或调度中心报送总局或者煤矿安监局领导批示处理,一般事项可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或者转办,并抄送有关司局。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领导或者上级机关批转的举报事项,根据领导批示或上级机关的要求,由相关司局负责核查办理,办理结果要回复或呈报。

  通过群众来访接受的举报事项,由办公厅(信访处)接待处理。属重大事项,用交办函的形式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或商有关司局研究处理。

  受理的举报事项,可采用电话(传真)、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督查督办,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交办或转办单位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承办单位应将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要将查处情况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答复。?

  三、举报奖励的确定?按照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规定,对于核查属实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举报煤矿安全生产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和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由调度中心核对后,报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阅示,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由事故调查司提出奖励标准,报煤矿安监局领导审核、总局局长批准,由办公厅(财务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煤矿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和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由调度中心核对后,转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查,核查属实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奖励数额,

  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者通知事故单位所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报总局调度中心备案。

  举报非法煤矿、煤矿非法生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由办公厅酌情报总局或者煤矿安监局领导阅示后,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负责核查,核查属实的,由安全监察司提出奖励标准,报煤矿安监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财务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办公厅酌情报总局有关领导阅示后,驻总局监察局负责核查处理,核查属实的,由驻总局监察局提出奖励标准,报总局有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厅(财务司)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总局转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查的举报事项,核查属实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奖励数额,对举报人予以奖励,或者通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报总局办公厅备案。?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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