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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8 18:05: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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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政发[2003]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段时期以来,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2003]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段时期以来,国务院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我省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持了安全生产态势的总体稳定。但是,全省各类事故总量仍然居高不下,重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统计,1至8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事故57400起,死亡5564人,受伤23883人,直接经济损失5.7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3%、9.5%、4.1%和13.6%。这说明我省安全生产管理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没有完全落实,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疏于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特别是一些外来打工人员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教育,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正确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客观地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扭转当前我省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力争到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今年重点开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冲压剪切作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一)以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为重点,继续深化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下大决心、花大力气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但在安全保障上还有欠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城镇建设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继续压缩、关闭规模过小,安全设施简陋的小矿山;各地在2004年底前,全部关闭年开采能力在5万吨以下的露天矿山和年开采量在5千吨以下的地下矿山。在新审批矿山企业以及采矿权的有偿出让和承包租赁过程中,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审查,严格把关,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矿界不合理的矿山,不得开办或进行有偿转让。矿山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为防止短期行为,矿山资源采矿权的有效期和承包租赁开采的期限不宜过短,一摊应在5年以上。要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矿山开采技术,加快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矿山安全保障水平。
  (二)以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为重点,继续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继续加大事故多发地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继续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线路和道路交通危险点段的整治工作。要加强对渔船修造企业的资质认可管理,依法取缔非法渔船修造企业,杜绝“三无”渔船的产生。要继续加强对渔运船、油船等辅助船的管理,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坚决清理“三无”和三证不齐船只。
  (三)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为重点,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企业的定点审批和资格证书管理,对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对证照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资质条件及安全、劳动保护要求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仍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为重点,继续深化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要认真开展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安全评价工作,加大力度,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五)以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整治为重点,继续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杜绝因重大火灾而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保证消防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人员密集场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要认真督促、检查人员密集场所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规定整改期限。要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三合一”厂房的消防安全整治,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坚决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六)以严格资质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为重点,继续深化建筑施工等领域的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严禁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严禁层层转包、包而不管;有多个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要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存有重大隐患而不进行认真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倡导安全文明施工。
  (七)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检测检验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化冲压作业安全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无登记注册证照、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无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装置、无从业人员安全操作上岗证的“五无”企业和个体作坊的整治力度,实施冲压作业企业安全现状评价,对安全评价不合格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实施关闭。要加强对冲压设备的安全检测检验,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对安全隐患严重的设备坚决予以封存、报废,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实施强制淘汰。要加强对冲压作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防止冲压行业“手外伤”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切实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冲压剪切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经贸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及时督促检查,保证整治措施落实到位。在整治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通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成效。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省监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涉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要及时通报给当地政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演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并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工作。
  各市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本地区水系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2003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后报省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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