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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28 15:4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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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四川省商务厅发布文号:川商办[2008]23号各处室,机关党委,厅属事业单位:为巩固“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切实做好我厅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和谐氛围,创造四川商务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按
发布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川商办[2008]23号
各处室,机关党委,厅属事业单位:
  为巩固“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切实做好我厅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和谐氛围,创造四川商务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按照省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08)27号)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决定从12月22日开始,至2009年3月31日,在全厅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整治成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发动群众、狠抓预防,严查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我厅今冬明春我厅安全稳定,不出事故。
  二、活动主题
  “贯彻法规、落实责任、治理隐患、遏制事故”。
  三、活动目标
  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二是建立健全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贯彻落实《规定》;三是杜绝重大事故发生,避免一般事故发生。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启动):2008年12月22日-2008年12月31日;
  第二阶段(实施整改):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20日;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2009年3月21日-2009年3月3l日。
  五、活动内容
  (一)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
  各单位要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诸如组织辖区新闻媒体集中采访报道、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标志、播放安全生产电影电视、开展演讲比赛或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厅机关在元旦前后组织力量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大检查,各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抓住岁末年初,冰雪雨雾天气多,易发生道路交通、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事故,元旦、春节期间客流、车流、人流增加和召开“两会”致使安全生产任务艰巨的特点,结合商务工作实际,突出“两个重点、三个关键”(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关键企业、关键部门、关键岗位),重点检查、整治公务车辆、电器、电路、变压器、消防设施、燃气用具、消防通道、饮食卫生、值班情况等。
  (三) 积极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
  深入开展以职工群众自我教育为主、全员参与的“读一本安全生产知识的书、提一条安全生产建议、查一起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写一条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忆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签名活动”的“十个一”活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
  (四)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广泛发动群众,集中开展一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活动,同时加大安全投入,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对限于客观条件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落实监控责任,提出治理计划,落实治理步骤和具体时限。要继续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披露制度,总结隐患排查治理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责任考核,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单位要特别针对活动期间办公场所搬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预案,确保搬迁不出事故,不影响正常办公。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有效开展好本次活动,我厅决定成立四川省商务厅安全生产“贯彻法规、落实责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厅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订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列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亲自讲安全、抓安全,并将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责任人和应履行的职责,主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全厅安全生产。
  (二)深入宣传动员
  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标志,利用简报、板报、录像、网络和各种会议,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重大举措,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通报反面典型和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不安全苗头,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开展“人人都是安全员”大讨论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安全事故的危害性,安全工作的广泛性,从而达到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目的,形成人人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良好局面。
  (三)突出整治重点
  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有计划、按步骤地抓好摸底、排查、整改等工作的落实,严格落实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全厅要重点搞好四个方面的专项整治。一是交通安全。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主要排查公务车辆、自驾车辆及行车安全隐患,机关干部和厅属院校师生搭乘车辆安全隐患。二是消防安全。由机关服务中心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主要排查厅机关和厅属事业的办公大楼、职工宿舍、公共场所的用电、用气和消防安全隐患。三是保密档案安全,由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主要排查涉密文件传递和保管、档案管理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四是学校安全。厅属三所院校要利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开学前、散学后等时机,加强对本单位校舍、教学楼、用电用气、消防、乘车、紧急疏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其余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职责,确定本处室、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四)强化督促检查
  厅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将抽调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不定时地对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当场指出,并限期改正。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也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检查指导力度。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厅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安全工作;外贸处负责指导省级外贸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外管处、促进处负责指导外商独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外经处负责指导外经公司和外派劳务人员境外安全生产工作;外联处负责指导涉及我厅的外事活动安全;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指导全厅信访工作;人事处负责指导厅属院校安全工作,督促厅属院校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内贸有关处室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联合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机关干部的行车安全及机关办公楼、职工集中居住区宿舍的安全工作。分管厅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督促检查厅属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工作岗位责任制,值班领导要亲自带班督查,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守,履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和要求妥善处理和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百日安全生产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谢开华厅长
  副组长:施正华巡视员
  成员处室:办公室、人事处、外经处、机关党委、离退办、
  机关服务中心、厅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商务厅办公室主任孙跃华担任,副主任由吕胜平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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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例同时规定了以下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专利侵权赔偿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则按照销售利润计算。销售利润大于营业利润,这样的规定给被侵权人提供了计算的便利。
  •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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