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跳水教练博客引用的哥博文被判侵权
导读:
自己写的博客内容(即博文)被别人在博客中引用,也未标明出处,内蒙古的哥李强认为对方侵权了。于是他将清华大学跳水队总教练于芬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于芬侵权。昨天,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提醒,博文也有著作权,网友在转载时,最好注明出处,尽量避免侵。引用他人博文被判侵权上海讨债公司媒体报道称,去年6月17日,李强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自己的博客上。李强随后发现,于芬在同年8月2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整段引用了他的博文内容,且未注明作者和出处。
李强认为于芬事先未经其同意,也没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属于侵权,便将其告上法庭。他要求于芬在其文章中注明出处,公开道歉,并赔偿7000余元。于芬则认为引用内容仅占文章的10%,是合理使用,且李强不能证明自己是该博客的所有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强确是博主,于芬引用的是其博文的核心内容,是不合理使用,构成侵权。遂判决于芬停止使用,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1800元。
网络博文也有著作权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艇律师称,所有的博客,包括文字、图片等,只要是原创都有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转载他人博客部分内容,或整体转帖,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侵权。当然,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用于科研、教学、新闻报道、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12种情况,不属于侵权行为。
陈艇称,目前博客转载侵权容易发生在三大环节:1、网友出于兴趣,私人摘录、转载他人博文,文中未注明出处、原作者,转载后又没有及时联系博主、网站。2、在未经博主同意的情况下,网站、论坛转载其博文,未加以来源注释、声明等。3、将他人博文内容,部分或全部摘用于自己的论文、刊物或其他出版物,未联系作者、注明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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