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阶段
导读:
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随着科技、经济的一体化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的迅速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科技交流日益频繁,单靠国内法已不能充分保护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于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逐渐呈现出国际化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国与国之间签订了一系列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具影响的有三个:19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0通过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1994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此基础上,著作权领域颁布的国际公约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等;专利方面有:《专利合作条约》 (1952年)、酊欧洲专利公约》 (1973年)、《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和非洲的《班吉协定》(1977年)等;商标权方面有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77年签订的《商标注册条约》和《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等等。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纷纷成立:1972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改组,1977年非洲国家工业产权组织建立,1974年安第斯组织建立,1974年欧洲专利局成立,等等。以上这些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知识产权的保护开始由“个人权利”向“国际权利”发展,不再局限于一国一地的保护,而着眼于在世界各地的保护。(2)知识产权的发展打破了由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的局面,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加入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参加双边协定的形式参与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来,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进度更快,甚至原来一些无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也着手建立了各种保护制度。(3)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逐步扩大。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计算机的发明和应用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给法学界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录音、录像、静电复印技术、因特网以及新兴的信息传播技术给著作权法律制度开辟了全新的领域,生物工程中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化学物质、微生物发明、克隆技术的保护等,逐渐成为专利法律制度领域的新成员。服务商标、全息防伪商标等,进一步丰富了商标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知识产权已突破传统的保护范围并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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