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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指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特征应受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1:43:08 人浏览

导读:

正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物权法》草案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专家林旭霞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应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目前尚无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林旭霞教授表示,理论界对于以虚拟

  正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物权法》草案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而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专家林旭霞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的特征应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目前尚无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林旭霞教授表示,理论界对于以虚拟财产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的构建,存有不同见解。

  有法学家主张,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把虚拟财产作为“物”,对虚拟财产权采物权保护方式。但也有观点主张就在现有财产法体系内,通过拓宽现有财产体系的空间,从而为虚拟财产找到一个落脚点,并把网络虚拟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还有法律专家提出了把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债权凭证,采用债权的保护方式,或是突破财产法体系,把虚拟财产权作为新型的财产权利类型等观点。

  而林旭霞教授则认为,“虚拟财产”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所谓“虚拟财产权”就是对这些拥有“物”的外在特征的数据组合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虚拟财产权具有物权的特征。

  “虚拟财产由于具备财产的共性特征--稀缺性、价值性、排他性,而且在与现实世界的交流中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所以应当成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林旭霞说,“至于每个主体能否合法享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就得看他取得虚拟财产的方式是否正当。”

  目前只能用合同法来调整?

  “我的博客写了这么久,万一有一天我写博客的那个网站倒闭了,我那些心血该怎么办?” 因为出现过几次博客短时间无法登录的情况,已经有写了两年多博客的小陈,谈起自己的博客来担心颇多。

  对此,林旭霞认为:“运营商和用户基于用户协议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由于服务器损坏,致使博客资料丧失,运营商应承担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的计算,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与小陈一样,很多网友都对自己的即时通讯工具帐号,游戏帐号,博客等网络虚拟“虚拟财产”该怎么样在法律上得到保护也都存在疑问。一份被广泛引用的调查显示,60%以上的网络游戏玩家,都曾遭遇过虚拟财产被盗。

  但是,法律对虚拟财产的规定仍旧是空白。喧嚣一时的全国首例QQ盗号案中,盗卖了130多个QQ号获利6万多元的两名犯罪分子,最后被定的罪名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有法律界人士建议,以合同法来调整目前的一些虚拟财产问题会比较现实,以网络游戏帐号为例,网络公司和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网络公司提供游戏平台,玩家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取得账号或兵器等装备玩游戏,双方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我想我们中的很多人注册帐号的时候都不会去仔细看注册协议,这是我们以后要注意的,但在网络广泛应用的今天,像邮箱,网络通讯工具帐号以等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用处越来越大,单靠一个合同约定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国家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也确需要完善。”小陈的观点在网民中很具代表性。

  林旭霞指出:“目前,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认定,在一些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是借助用户提供账号、密码、充值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是某一账户的所有人,运营商提供服务器上的记录来举证证明虚拟财产归属。这种情形之下用户处于劣势是难免的。”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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