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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E时代没有硝烟的战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30 03:25:44 人浏览

导读:

最近,一部风行网上的短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部短片的名字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素材主要来自导演陈凯歌的新作《无极》,作者是胡戈。这个时长为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

  最近,一部风行网上的短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这部短片的名字叫《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素材主要来自导演陈凯歌的新作《无极》,作者是胡戈。这个时长为20分钟的短片围绕《无极》中出现的那个馒头,串联起电影中的镜头与人物,加上时下流行的广告插播、RAP音乐等元素,令许多网民感到“新鲜而好玩”。可影片《无极》的导演怒了。陈凯歌认为,胡戈创作《馒头》属于侵权行为,并表示将诉诸法律。连日来,双方当事人激烈对垒,频繁过招,但最终还是和和诉诉难定。不过,由此引发的社会争论丝毫没有偃旗息鼓的架势,许多人开始对网络侵权进行反思:胡戈的行为侵权了吗?e时代的网络影视作品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怎样才能杜绝侵权行为?

  网络不再是“免费午餐”

  “网络环境对影视作品的侵权,最普遍的是盗版,即通过网络非法传播他人的影视作品;其次,是加工、改编、拿取他人作品的部分;更复杂的一种,是对原作主题的完整性加以破坏、侵害原作者的精神权利。”华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罗大均教授向记者介绍了互联网时代出现影视侵权的几种类型。

  罗教授说,《馒头》的出现,让人想到几年前风靡网络的两部短片《大史记》《分家在十月》。三者同是对他人影视作品的剪辑,不同的是,《馒头》是从最新的一部影片着手,另两部则是对数部老片进行剪刀加糨糊式的“解构”。“具体到《馒头》,目前还不能简单地下结论。”罗教授认为,“围绕《馒头》的争论,其实体现了两种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以陈凯歌为代表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以胡戈为代表的公众评论的权利。我个人认为,在这个纠纷中,著作权人应该容忍这种新的影评形式;而批评者也应对不当挪用他人作品的行为负责。”

  带着同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锡平。林锡平也认为现在不好对《馒头》一事下结论,但是指出了这一事件的代表性。“这是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中经常遇到的难点———权利人和公众权利之间的关系。”林锡平说,“著作权是私人的权利,同时,公众有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是以互相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的。”不过《馒头》纠纷至少提醒了人们一点:“网络不再是免费午餐”,在网络环境下使用或利用他人的影视作品,每个人都应对他人权利给予足够的认识与尊重。

  网络侵权大行其道

  《馒头》们是否构成对影视原作的侵权,尚无定论;非法下载,则是可以明确“定罪”的侵权行为,也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后,技术含量最低、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记者日前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尽管目前我市尚未受理相关网络侵权的案件,但是网络侵权已是不争的事实,并成“星火燎原”之势。

  林锡平庭长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最近,北京某影视有限公司向国家版权局投诉,称华夏影视网未经其许可非法传播《大话西游》《紫日》《谁说我不在乎》等影片,侵犯了投诉人享有的著作权。经调查,这一网站系广东人谢某开办的个人网站,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服务器内复制了视频、海报等作品4000多份,上网用户通过汇款等方式向谢某交费成为会员,付费在线观看或下载影视作品。

  据介绍,网络侵权最常见有2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末经授权,便转载、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一个网站发表后,随后就会被几家或多家网站、报纸等媒体转载、发表,但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没有了知情权,更谈不上对作品的拥有权了。二是不支付相应的稿酬。对不付稿酬的网站,作者给其投稿是自愿的一种约定。但是一些支付稿酬的网站,只付给往其网站投稿作者的稿酬,对其转载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劳动创造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网络侵权最高罚100万元

  网络版权问题早已为国家知识产权界所关注。记者获悉,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目前已正式实施,据称,这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办法规定,侵权者将被处以侵权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侵权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在网络上被侵权的话,有哪些途径来制止这种侵权行为?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有关专家说,发现自己作品被侵权以后,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取证。取证最好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进行,使它具有法律的效力。之后,有几种途径来解决,一是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当被侵权的作品传播比较广,涉及到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版权行政部门也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投诉。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完善可以震慑大多数侵权者的行为,但要根本上杜绝还得有赖于个人的自我约束能力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法律手段永远是第二位的,人的自觉才是第一位的。”罗大均教授指出,“开放、自由是互联网的精神,但是这种开放与自由需要在规则的控制之下。”(张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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