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实名认证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
导读:
核心提示:法律快车小编获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前不久初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应认真研究电子商务的特点,在草案中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展销会举办者要协助追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柜台租赁期满或者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的,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上述规定中‘也可以’这种表述是含糊的。”吕祖善委员说,展销会是各地促进、拉动消费很重要的形式,展销会结束以后过了一两年,消费者说这个商品造成损害了,要展销会来赔偿,也没有道理。这种模糊的条款,带来的后果会很麻烦。
为此,吕祖善建议改为“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追索赔偿”。
交易平台应监控商品信息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一个新的业态,淘宝网的销售额甚至超过了沃尔玛。”方新委员说,草案已经对这个新业态给予了关注,对网上商品经营者的责任作了规定。但是网络购物最大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看到经营者提供的文字、图片购买商品,买到手后才可能发现与在网上看到的完全不一样。草案缺乏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的规定。
方新说,在侵权责任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已经有了一些规定,可在本法中参照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责任。
方新认为,这种责任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知或接到被侵权人投诉而未采取措施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保证所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若出现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应该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任由虚假商品广告在网上泛滥。
三是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网上商品经营者按国家规定实行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如果后者违反商品售后服务或者退换货规定,平台应该先行赔偿,并依照合同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总之,建议认真研究新业态的特点,明确经营者、消费者和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三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方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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