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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网”开张愿者上钩 网上乞讨不符救助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22:58: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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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这个网站不但设有支付宝施舍平台,还将施舍金额定为三档。每天只坐在电脑前点几下鼠标,就会有钱流向他。你能猜到这个“天才”到底是做什么的吗?it精英、传销高手、电玩专家……不!不!这些答案都不对,他是“网络乞丐”。不用衣衫褴褛?不用!不用形色憔悴?不用!
这个网站不但设有支付宝施舍平台,还将施舍金额定为三档。
  每天只坐在电脑前点几下鼠标,就会有钱流向他。你能猜到这个“天才”到底是做什么的吗?it精英、传销高手、电玩专家……不!不!这些答案都不对,他是“网络乞丐”。
  不用衣衫褴褛?不用!不用形色憔悴?不用!昨天,记者偶然发现了一个叫做三帮的专业乞讨网(www.somebody.com.cn),这个网站不但设有支付宝施舍平台,还将施舍金额定为三档,截止到昨晚,已经有15人进行了网上施舍。此外,该网站还建设了“三帮乞讨网官方博客”。
  对于这种开设网站以“愿者上钩”姿态乞讨的救助方式,有网友质疑,也有网友表赞赏。法学专家说相关法律目前还是空白。
  【他们怎么讨】
  网上明码标价愿者上钩
  记者看到,这家专门的乞讨网站网页内容简单而明了。除了中间醒目的3张街头乞讨的彩色照片外,“请您施舍一元钱,让我先富裕起来!”的红色醒目标题,标注在照片的上方,照片下面贴着一首改编的打油诗:“猪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房价飙啊飙,我无避风屋”。下面一句话更加引人注意,“秋去冬来,外面风大天冷,纯为开辟一温暖行乞?非行骗新市场,迫切欢迎捐献爱心(此处爱心专指钱币)。”
  三类施舍都在网上付
  版主还把“施舍”分为三类,即少额型施舍:指0.50元钱;标准型施舍:指1.00元钱;大款型施舍:指10.00元钱。版主特地在下面注明:接受更大额施舍,请在大款型施舍中选择相应支付数量,并友情提醒量力而施。为此,版主还将自己的相关账户留在旁边。
  记者依提示点击标准型施舍,业面转换为支付宝收银台页面,施舍者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捐赠,卖家email地址为sclf@163.com,旁边还有一行蓝字为查看该卖家信用。通过查询该卖家信用,记者看到显示出来的卖家真实姓名为刘锋,账户注册日期为今年8月7日,截止到昨晚7时,施舍金额为50.01元。
  若施舍反悔还可退款
  记者打开这个乞讨网站上的善人榜名录,到现在为止上面的善人共有15位,施舍金额也在不断上涨。网站还为施舍者开辟了论坛。论坛上先是一个郑重申明,内容为一:我没有用技术手段判别施舍者的年纪,我们的网站也并非1x岁以上才可观看的成人网站。所以,我们只能提醒小学生/中学生网民:非常感谢你们,但是希望你们不要施舍超过“标准施舍”的一元钱。多谢。对于对我们的行为不理解或是恶语相向的朋友,我们不怪你,但请先参考。
  更绝的是,你如果反悔了,该网站还会将钱退回来。1.上门自取。上海市龙吴路2681号。2.快递。请先付快递费20元。3.施舍满100元免快递费。并赠送施舍券20元。
  在申明下面还有很多网友发表的评论,有相当部分帖子表示了赞赏和敬佩,但更多帖子还是对此表示质疑和反对。
  这样的网站不止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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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记者又发现另一家名为“可怜可怜我吧!”的乞讨网站,相比于前一家,该网站制作更为简单,同样分为三类施舍,即卑鄙型施舍,施舍1元;无耻型施舍,施舍5元;犯贱型施舍,施舍10元。截至昨晚7时,记者看到有16人施舍了64元人民币,同时该版主称下一步计划是帮助更多人。
  记者发现,网上大概还有多家“乞讨网站”,内容都是大同小异,有的乞讨网站承诺得到施舍后给予相应的回报,比如可以与该网站链接或者做广告等等,这种做法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近年非常时髦。
  【网站合法吗】
  信产部:已备案手续齐全
  在该网站主页的底部记者看到了“沪icp备05055652号”的号码,这是经过上海通信管理局备案的网站。对于它的真伪,中国信息产业部市场部的工作人员表示,只要点击这个备案号,能进入“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链接便可以初步判断其的合法性。
  依信息产业部工作人员的指点,这个备案号确实是经过相关部门认定让备案的。此外,负责网站备案的信息产业部工作人员表示,只要是申请了域名与注册空间的人员只要填报ip地址、接入服务商信息、服务器放置地点等资料即可在当地通信公司进行备案,如果属经营性网站则需要向通信管理局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空间提供方:备案了就是合法
  在网站主页,记者发现了一个滚动的文字条,上面有“举报这个网站”的点击处,进入该链接页面显示,只要由他们提供的免费空间涉及黄、赌、毒内容的,有大量暴露的美女图片格调低下的,有任何形式的引诱他人使用手机号码注册的等情况,就可以拨打一个北京市内的举报电话。
  据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介绍,三帮专业乞讨网的免费空间确实是由这家名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我们只看他是否有当地通讯管理局出具的备案号,只要备了案就合法,况且我们也不能说网站的内容有问题,除非你能举出他有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这名工作人员还表示。
  【这是个什么人】
  什么人?反正不是救助对象
  记者在论坛上留下名字,试图联系版主,但一直未得到回复!后来又根据他留的地址去多方查询,仍是没有结果!
  it人士:这是个网络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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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人很不简单,根据他所设置的网站可以看出,这不是普通的乞讨人员可以做出来的。”中国某著名门户网站相关部门负责人何先生浏览了该网站后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何先生看过整个网站后告诉记者,按照最低成本计算,网站筹建中需要支付域名费用,最便宜的也得100元/年,还要进行相关的维护,虽然按目前的网站建设分析,网站的主人使用的博客并不需要支付费用,且在北京一家公司获得了免费空间,但前期仍需要一部分投入。根据数据显示,该网站的ip地址为北京,域名的注册期为今年的8月30日,使用期1年。
  专业人士表示,该网站做得很全面,且使用了一切可能运用的电子手段,不但申请了一个很难申请的域名,还通过支付宝这种方式获取捐赠款,如果不了解这个行业是无法做到的,此外可以看出网站经营者曾经做过网上交易,有一定的经验。
  法学专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系宫志刚教授于网上乞讨的行为给予了否定。宫教授表示首先中国法律不支持这样的行为。
  “乞讨人员在生活及解决温保问题上确实有困难,确实需要帮助等,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依据2003年8月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得到有关部门的救助。”宫教授说,在网上乞讨肯定需要电脑支持,还要进行正常维护,既然他有这样的条件,就不符合救助条件。
  此外,宫志刚表示作为施舍者,在虚拟空间内是无法见真正的接收对象的,这样一来,无论金额多少,这笔钱用作何用也无从得知。可以看来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者是钻了法律与相关规定的空子,宫志刚建议乐善好施者不要以这样的方式给对方捐钱,而通过媒体的关注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进行查证。
  【网上乞丐自述】
  我是谁?只是一个乞丐而已
  施主liana问,这乞讨的是谁啊?也有其他网友这么问。我还一直以为这不会成为问题呢。
  按我朋友叫花兴的说法,就跟您要一块钱,还得给您一份简历啊?
  当然,我不会这么说,我喜欢的是摆事实讲道理。请恕我在身份问题上对各位施主的怠慢,因为之前我以为,别人对我是谁不会感兴趣。
  以我的乞讨经历,施舍或者不施舍的人,没人想知道我是谁。或者说,我全身从上到下,甚至方圆5平方米,都写着我是乞丐。
  乞丐,这是我的名分,对大多数人来说,也就是我的名字。
  惟一一个对我的来历感兴趣的,是一个幸福的女人。幸福的女人都是美丽的,她携夫牵子从我身边走过后,问道,这脏鬼哪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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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那半截人高的儿子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但是显然这个孩子得不出答案。她的一截人高的丈夫似乎也不能回答。我心里暗自高兴,我要是不说谁也不知道。
  乞讨原因?
  1.没有原因。
  2..以现在的信用体系,很难有足够的证明让人信任。
  3.我们没有说理由,也就谈不上欺骗。我们甚至不需要各位以同情的心情来到这里。
  4.对于已经施舍给我们的各位施主,如果觉得自己是被骗的,随时跟我们联系,退钱给你当然不会有问题。对于没有施舍的人,我们骗你什么了?
  【专家说法】
  目前法律还管不到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胡守钧认为,网络只是一种交流、传播的工具,“乞讨网站”的出现是很正常的事情,目前网上乞讨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如果发现其有诈骗嫌疑,网友应该马上向警方举报,由警方来进行调查处理。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表示,对于“乞讨网站”的管理,目前国内法律尚处于“真空”状态还属于法律边缘问题。
  北京大学社会学家夏学銮教授对此表示,读者现在只能是增强警惕,避免上当!
  不吐不快:真的是为了“先富裕起来”吗?
  对路边的乞丐,善良的人们大都不会有什么疑问,因为看得到他们的贫穷。然而,对于虚拟空间中的乞讨,对于纯粹靠文字堆积出来的乞讨要求,人们要如何面对?
  细看整个乞讨网站,台前幕后的*作都显得非常聪明,聪明到令人忍不住想问:这么聪明的人怎么会需要通过乞讨致富呢?
  最近一次看到的施舍总额是50.01元,网站点击率却已经上万,媒体报道数量也在逐渐增加中。如此看来,网络背后的那个人(或者那些人)得到的名气远远大于钱财。
  或许,我们更有理由称其为一场高明的策划,而非乞讨。(黄英)(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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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加盟者的角度来讲,交纳加盟费,取得特许经营资格而能顺利开业,只是特许经营的第一步,加盟者还必须以自有资金对业务进行实质性投资,并在经营过程中与特许人持续合作,才可能实现预期收益,达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加盟者支付的费用除加盟费外还应包括特许经营使用费,即“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后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许人经营资源的对价。
  • 1、《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产品包装物出现“极品”字样问题的处理意见工商广字[2000]第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来,发现一些企业在其产品的包装物上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现对此类问题提出规范意见如下:商品包装中使用“极品酒”、“极品香烟”等字样,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语言,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凡含有以上内容的产品包装,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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