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无罪判决未对检察机关没收财产作出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19:32:41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发布文号:[1998]赔他字第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赔他字第1号《关于王键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王健在取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8]赔他字第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年1月8日[1998]川法委赔他字第1号《关于王键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院赔偿委员会讨论,现答复如下:
王健在
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没收的财产,因该院并未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故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宜对此作出应予返还的决定。你院可将应予返还财产的意见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复
相关法规:不宜 作出 决定 判决 委员会 批复 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机关 检察 没收 法院 直接 结论 财产 赔偿 返还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