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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2 22:4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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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想不明白,他能大老远地从天津追到北京,把我打成这样,怎么可能是心脏病呢?现在我还得整天提心吊胆地担心他哪天又来害我。天津市民张说。不久前,张在北京机场办登机手续时,被一群人围住暴打,带头的是跟他有债务纠纷的闫发信,闫此前曾几次扬言要给他

  “我想不明白,他能大老远地从天津追到北京,把我打成这样,怎么可能是心脏病呢?现在我还得整天提心吊胆地担心他哪天又来害我。”天津市民张说。

  不久前,张在北京机场办登机手续时,被一群人围住暴打,带头的是跟他有债务纠纷的闫发信,闫此前曾几次扬言要给他点颜色看看,没想到竟在光天化日之下对他进行公开殴打。

  现场的工作人员迅速制止了这场斗殴,闫发信等人被送到公安局机场分局。经鉴定,张构成轻伤。他本以为,打人者至少会被拘留一段时间,但没想到,在他返回天津的第二天,就得知闫发信以患心脏病为由被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人性化手段,本来是值得提倡的,但目前取保候审的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公安的权力空间太大,缺乏监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王世洲说,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比如,什么是“严重疾病”,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王世洲告诉记者,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均有权被视为无罪,也有权享有人身自由,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判断标准不是“严重疾病”,而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这一点上,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就是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会串供、逃跑、对受害人造成伤害。

  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比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件,王世洲认为,是否取保候审,应看是否会发生串供、逃跑、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情形。王世洲认为,本案有主犯和从犯,还有一些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案犯,主犯被取保候审后很容易串供。为防止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逃跑,一般取保候审适用于本市居民,或者由本市居民进行担保,而本案中闫发信是天津人,他被释放后,如果没有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也存在继续伤害的可能。

  这样看来,闫发信被取保候审值得商榷。张表示,他曾多次向公安局机场分局提出,要求查看闫发信被取保候审的证明,相关人员总是以立案侦查阶段不能透露为由,拒绝提供资料。

  王世洲说,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如果被害人有意见,理论上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检察院举报,但在现实中,很难起到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也认为,目前在我国,取保候审的办理基本都是公安机关内部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过于封闭,具有典型的职权色彩,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都不能充分有效地参与,不能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决定产生任何影响,更缺乏针对不当取保候审决定的救济机制。“由于办案机关几乎拥有不受限制的取保候审决定权,这为某些部门或人员滥用权力开了方便之门。”史立梅说。

  对此,史立梅教授认为,应实行取保候审决定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允许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参与到程序中来,针对是否应当适用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确定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同时,应充分吸收社区、学校等社会力量参与其中,以社会资源弥补司法资源之不足。可借鉴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或英国的保释支持制度,成立专门的审前服务机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决定机关提供羁押或释放建议,联络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对被取保候审人共同进行监管。

  此外,史立梅认为,目前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制度也容易滋生腐败。按照法律规定,取保候审分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两种,但在执法实践中,保证金保证成为取保的主要方式,保证人保证只是一种补充。“过多适用保证金保证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与其财产状况挂钩,导致取保候审适用上的不平等,使其成为富人的专利。”

  为防止保证金被决定机关滥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保证金由执行机关(一般为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同时,保证金的没收、退还决定,也应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由于缺乏针对保证金的收取数额、保证金的没收等问题的有效制约,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收取过高保证金或随意没收保证金的情况,当事人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也容易导致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作为敛财手段。

  王世洲认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关键在于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首先,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公安机关内部应制定相应的细则,避免留下腐败空间;其次,要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的监督职责;三是要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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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具体要符合法定条件。由本人或者家属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办案机关审查确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1、诈骗罪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义务,与其他犯罪的保证人的义务没有什么不同。2、《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可见,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义务,主要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
  •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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