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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达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3 11:3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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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被告人王宗达,男,1957年8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丽水市碧湖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1999年8月24日被逮捕。200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缮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宗达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缙云

  一、案情

  被告人王宗达,男,1957年8月6日出生,原系浙江省丽水市碧湖啤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1999年8月24日被逮捕。2000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缮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宗达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缙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宗达对起诉指控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完全无中生有地捏造事实,要求法庭据实依法认定其行为的性质,做出公正判处。

  缙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6月底至7月初,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县、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对该疫情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30日作出了《缙云县仙都啤酒厂感染性腹泻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该报告对疫情的范围、程度、防治效果、发生原因等做了客观的记载和分析,认为基本可排除细菌感染之致病原因,病人感染途径有关致病因子经呼吸道或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疫情与一线生产工人及产品质量无关。

  1999年7月中旬,时任浙江碧湖啤酒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宗达闻知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对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后,认为是在啤酒销售市场打败仙都啤酒、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及本人在公司地位的好机会,遂向丽水地区防疫站干部杜某了解情况,并从杜某处得到一份《调查报告》,然后根据需要对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编造一份题为《缙云县仙都啤酒发展公司发生群体感染性腹泻疫情》的传单。宣称仙都啤酒发展公司职工不断出现疫情,病例发展既快又猛,引起恐慌;并谎称江苏某地发生类似疫情,10万余人身受感染。传单还提醒仙都啤酒消费者千万小心,以防受感染。尔后,王宗达经周密策划,将从电话簿上抄录下来的有关单位地址及编写的传单进行打印,又将地区防疫站往年所发文件上的公章剪贴、套印到《调查报告》的复印件上,以江西省南昌市经济信息中心的名义,于8月初在叶如锦的帮助下从武汉、杭州等地将600余份传单单独或附上《调查报告》邮寄给丽水、金华地区有关仙都啤酒消费者。同时,王宗达还打电话给金华啤酒厂领导应某,提出在啤酒市场联手打败仙都啤酒,从而导致金华、永康等市场上有大量的由王宗达编写的传单被散发,该传单在丽水市场上则被广为张贴和投递。王宗达的行为给浙江仙都啤酒发展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万元。

  199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宗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后陆续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达为在商品市场上打败竞争对手,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恶意歪曲竞争对手的商业和商品形象,并将由其编造、歪曲的事实在社会上进行散布,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客观特征,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王宗达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陆续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王宗达能当庭表明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于2000年2月21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宗达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王宗达未提起上诉,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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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涉嫌诽谤罪。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 诽谤起诉准备以下材料: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一十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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