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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的受理机构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0 10:42: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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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某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

  案情简介

  某企业是全民所有制,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

  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2、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

  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本案参考结论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page]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万元中的15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page]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能。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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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范围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1、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2、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3、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4、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5、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6、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7、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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