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施行后社会管理人开始操盘破产案
导读:
11月22日,随着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在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抽签摇号中标,全省首宗由社会管理人操盘的破产案正式“登场亮相”。据悉,到目前为止在全国也十分罕见。
原国有、集体所有有制企业大规模破产工作接近尾声后,随着新破产法于今年6月1日施行,原由政府主导成立破产清算组并实施政策性破产(费用不足由政府补足)的情况,依法必须退出历史舞台。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管理机构称之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亦可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并可依法享受一定报酬。
从卷宗材料来看,这次破产申请企业为南通海林星星溢翠制衣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申请破产条件。海安县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按新破产法启动管理人选任程序。南通市范围内具备管理人选任资格的中介机构共12家,报名参与选任的8家,实际到场选任的7家。
为体现公开、公平原则,海安县法院采用抽签摇号办法确定中标机构。具体办法为:首先,拿出1-7号球放在抽签箱中,由各参与选任机构的委托人从中摸一个小球,公开唱号,由现场记录员将各自摸到的号记下来。然后,再将各机构摸到的小球放在摇号机中,开始摇号,机器停下来后,哪个号的球掉下来,抽到哪个号的单位就中标。当天,主持人演示一遍后,开始摇号。最后,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所抽号摇中,有幸成为第一家具体操办破产案的社会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具有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业内人士指出,关注、研究社会管理人这一新事物的运作过程,对完善管理人指定程序、报酬确定以及相关操作制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因此成为强制
近日,为配合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明确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制度。(中国青年报4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两个司
游戏倒闭之后一般是会赔偿玩家的,但具体的赔偿方案由游戏公司自行进行决定。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包、委托交易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别人的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3、保险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
公司进行清算需要股东的同意,但仅需要全体股东中具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
股东可以申请公司清算的情形包括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申请主体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清算中的法人同样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在注销之前其法人资格始终处于存续的状态。《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