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关系
导读:
又称“基础关系”。基于票据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因票据行为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与票据行为密切相关的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却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票据关系包括两种:(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票据法而产生的、与票据行为的结果相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正当权利人对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的返还请求权,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付款人在付款后对持票人的交出票据请求权等。(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指根据民法规定产生的并受民法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预约关系、原因关系和资金关系。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严格分离,非票据关系的变更、无效或缺陷,不影响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参见〔票据预约〕、〔票据原因〕、〔票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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