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法律特征
导读:
对于票据来说,票据是需要符合相应的一个使用的规定的,一般来说使用票据的时候要符合使用的流程,并且要符合使用的条件,这样才能使用票据。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票据的法律特征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二)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四)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五)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六)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七)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八)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九)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十)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
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2、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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