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的特征
导读: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 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 其特征如下:
1. 票据时效均为短期时效。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 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 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 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 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2. 票据时效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 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 对不同的追索权人, 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1)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 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 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 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2)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 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 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 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 而是独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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