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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地名”关键在收益如何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06:08: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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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

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有媒体认为,地名命名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该垄断。也有网友怀疑,这是一种权力寻租行为。   近年来,采用拍卖地名冠名权的形式为城市建设筹措资金,已成为不少城市建设开发的一条新途径,也出现了以企业命名的道路。如知名度非常高的是青岛市海尔工业区的海尔路,还有一些贫困地区接受企业捐赠修建的道路,也以企业名称命名。在南京,几年前就有了西门子路、金陵饭店路、青岛啤酒路、金箔路、普天路等一批“企业路”,“路名经济”已成为一座蕴藏财富的金矿。  有观点认为,地名的命名权是全社会的一种公共资源,政府不应该垄断,尤其不该垄断后将其用于商业目的。这种观点咋看起来有些道理,但其忽略了一个根本的概念,那就是“集中管理”与“垄断”不能划等号。地名管理是政府的一项管理工作,地名的命名权限在政府,这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诚如武汉市地名管理委员会主任曹雨生所言:垄断是指经济行为,不是指行政行为。如果政府不来“垄断”命名权,那谁又有这个资格和权威来“垄断”呢?   什么又叫权力寻租呢?权力寻租简单地说就是出租权力牟取暴利。政府官员行使各种政府行为,对资源进行调控,此为行使权力。可以想象,如果新的地名命名过程不透明,一些企业和个人仅仅靠说服当权者,花很少的一点成本就获得命名,这才是典型的权力寻租呢!比如说,某条新建街道还没有命名,一家避孕套企业买通地名办负责人,完全有可能将街道命名为“避孕套”。从一定意义上说,新地名以拍卖的方式命名,反而是规避权力寻租的有效方式。  所以,与其说公众质疑的是“垄断”或“权利寻租”行为,不如说关注的是拍卖收益的使用问题。如果地名办仅仅把拍卖收益作为单位的“小金库”,给领导发奖金了,给员工发福利了,那么说其权力寻租就无可厚非。当前,武汉市已经明确了地名拍卖要把好的“三关”,即:范围关、名称关、资格关。笔者建议,要真正达到优化城市资源的初衷,不妨加上一条“收益关”,地名拍卖的收入由政府财政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  当然,城市的构成中还有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文化,过于浓厚的商业氛围,将会冲淡城市的文化氛围,降低城市的文化品位。地名反映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我国很多地名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所以,保证新地名和原来的历史文化和谐也是必需的,这是地名作为社会公共历史文化产品属性的必然要求。拍卖范围应仅限于新建街道和长期未命名街道,能够反映城市历史文化和群众认同感强的地名,不应纳入地名有偿命名范围。  综上所述,地名冠名权是城市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公开拍卖地名冠名权,如果操作得当,不仅可以多渠道地为城市建设筹集资金,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民众福利。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始终关心的——也正是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如何做到合理、规范、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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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同时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 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审判后,判决生效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法院查封拍卖的房屋申请人需持法院单方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才能再次上市出售。登记时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其它房屋交易提供的证明文件一致。如是单位,则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不同,境内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境外单位(含港澳台)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注册证书、批准该法人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涉外安全项目审查办公室出具的准予购房证明;还应提供测绘图、表。首先要看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如果能够办理,拍卖成功后凭借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能够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要注意,有些房屋不能办理国土证,可能影响今后出售;另外还要看自己购买的拍卖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拍卖成功后还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房。(一)法院裁决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1、房屋权属证书。2、法院裁决拍卖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合同。4、法院确认拍卖结果的确认书。5、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或拍卖行开具的发票。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8、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是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说明:1、拍卖的发票应是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2、如果拍卖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则必须按该房屋原取得产权的途径先行给予确认产权,缴纳相关税费后,才能给予办理拍卖后的房屋产权登记。3、拍卖房屋不是房产证记载的全部,则买受人要与其他共有人共同办理房屋的分割手续或共同共有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4、如果房屋权属证书无法提交,应申请遗失登记。(二)委托拍卖房屋的产权登记:1、《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2、房屋产权人委托拍卖的委托书。3、拍卖成交合同(拍卖确认书)。4、房屋产权人承认拍卖结果的书面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还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5、佛山市不动产销售发票(办证联)原件或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6、土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申请人)原件和复印件。7、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8、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属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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