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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热又冷”的地图收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15:3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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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眼下,有收藏界专家认为,地图收藏是“既热又冷”。“热”表现在古旧地图的文物收藏价值已经为世人所重视,这从每年地图拍卖活动的火爆可以看出。从其它收藏品市场撤出的投资资本也开始盯上地图这块处女地。“冷”,则是指大众收藏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可以说,专藏

眼下,有收藏界专家认为,地图收藏是“既热又冷”。“热”表现在古旧地图的文物收藏价值已经为世人所重视,这从每年地图拍卖活动的火爆可以看出。从其它收藏品市场撤出的投资资本也开始盯上地图这块处女地。“冷”,则是指大众收藏的广度和深度都还不够。 可以说,专藏地图的人目前还很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涉猎地图收藏的仅数万人,比较活跃的只有几百人,其中专藏地图的就更少了,据调查只占36%。就目前成都而言,据说仅有两人专门收藏地图。 另外,地图收藏成体系和有特色的人也不多。目前得知,吉林、成都等地少数人藏品比较丰富、门类比较齐全,藏量在3000以上。但也有一些收藏者有较突出的主攻方向,如广东一刘姓收藏者光收藏政区图就有1000多种,上海一收藏者长于体育地图。 此外,地图收藏组织几乎还是一片空白。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地图收藏组织,只有浙江省收藏协会下辖有地图专委会,有几十名会员,活动开展较好;苏州建有地图收藏协会,但其活动鲜有耳闻。另有中国地图出版社和成都地图出版社建有读者俱乐部,曾有不俗表现,但现在也都基本陷于瘫痪。 地图收藏者之间的联系也比较松散。现在除《地图》杂志外,民间藏刊仅有浙江的《地图收藏》和吉林的《地图爱好者》两种,另有少数收藏者编有地图交流目录,供图友互通有无。 大众地图收藏的“冷”有其原因。吉林一收藏者的调查表明,地图爱好者中男性占99%。这一强有力的数字足以说明地图是男人的钟爱。30岁以上的读者占被调查人数的26.6%;30岁-40岁之间占20%;40岁-60岁占20%;60岁以上占33.4%。地图爱好者以中老年居多,说明地图收藏是一个长期积淀的过程。地图收藏者中文化程度中专及以下学历占31%;大专学历占22%;大学本科以上占44%;不详占3%。地图爱好者多为高学历者,这也许是由于地图本身是集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于一体的缘故,尤其是古旧地图收藏,它需要收藏者和鉴赏者拥有更加广泛的知识面和较高的文化素质以及对历史、地理、政治等诸多学科都有所涉猎。同时,大学生、国家干部、医生、教师、公司职员、翻译、记者总计占地图收藏者的54%,进一步说明地图收藏需要有较高的学识和文化修养。 另外,从收藏数量上看,藏量1-500张的在收藏者中占44%,他们需要正确的引导和市场培育;藏量500-1000张的在收藏者中占22%,他们有购买和收藏数量递增的欲望;藏量1000-2000张的在收藏者中占15%,他们会由于自己的选题及收藏途径的特殊性而决定他们的数量递增,包括收藏质量;藏量2000张以上的在收藏者中占8%,他们对收藏品较为挑剔,如果资金和收藏途径不畅,数量递增会有困难。 专家认为,地图收藏要坚持藏研结合的方针,深入发掘地图所蕴藏的学术、历史价值,包括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重大意义与现实成果,使地图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体现意义与价值,进而成为社会的经济财富文化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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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锖手段。但各类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宣传,或乱人视听,有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直接误导用户及消费者,使其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引发了大量社会问题;或侵犯其他经营者,特别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将此类行为作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1.行为要点:(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4)主观方面,广告商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责任:(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广告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这里的“依法”,指广告法。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连带责任。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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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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