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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21:43:18 人浏览

导读:

拍卖反映的是物品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之间的行纪关系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来,拍卖反映的是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拍定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关系。一般来说,拍卖当事人应由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包括出价最高取得拍卖物的买受人)三方组

拍卖反映的是物品出卖人(委托人)与拍卖之间的行纪关系和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说来,拍卖反映的是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拍定人)之间的特殊交易关系。一般来说,拍卖当事人应由出卖人、拍卖人、竞买人(包括出价最高取得拍卖物的买受人)三方组成。在特殊情形下,出卖人可以自行主持标的物的拍卖,即出卖人同时又承担拍卖人的角色,例如,在强制拍卖情形下,由法院主持的拍卖,执行法院既是出卖人,又是拍卖人。《拍卖法》第三章对于拍卖当事人及其在拍卖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作了具体规定。

  1.拍卖人。拍卖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他人委托物品,并收取报酬的当事人。从拍卖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一方面,拍卖人是出卖人特殊的委托代理人,他以自己的名义主持出卖人委托物品的拍卖。在拍卖中,他应坚持维护出卖人利益原则,并进行一些与拍卖有关的其他活动。一般来讲,因拍卖活动而产生的经济上的利益和损失,均由出卖人享有或承担。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业惯例,出卖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和报酬。另一方面,拍卖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拍卖业务,独立进行买卖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具有一般买卖行为中出卖人的权利与义务。

  2.出卖人。出卖人也是委托拍卖物品的委托人,即拍卖物的所有人或根据法律规定得以将拍卖物交给拍卖人进行拍卖的委托人。拍卖中的出卖人既有普通买卖关系中出卖人的特点,即享有标的物出卖所得利益,履行暇疵担保责任等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不得同时为应买人。无论拍卖是委托拍卖行代为进行,或由拍卖物所有人自行主持,拍卖物所有权人都是出卖人,而拍卖人仅为出卖人的委托代理人。

  3.竞买人。竞买人是根据拍卖规则和拍卖程序进行竞争出价的要约人。竞买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特殊标的物的拍卖中,竞买人还应具备拍卖物性质所要求的特殊行为能力。②拍卖中的出卖人和拍卖人不得为竞买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二者之间就买卖标的物达成的协议,如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同一人,则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在拍卖中,若拍卖人或出卖人与拍定人(买受人)为同一人时,拍卖亦不能成立。因此,拍卖中的出卖人及拍卖人不能参加竞买。这样就从法律上保证了拍卖的公正性。竞买人通过公开出价竞买,依照拍卖程序,通过最高出价而成为拍定人。拍定人通过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取得拍卖标的物。此时的拍定人相当于一般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享有买受人的一般权利,同时履行买受人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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