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起讼案折射拍卖行业“托”现象
导读:
上海的郝先生夫妇为了抬高自己拍品的价格,由妻子在拍卖会上竞拍做“托”,结果以360万元竞得拍品。他们以拍品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付拍卖公司佣金,被法院判决败诉。不过,法院认为,此案折射拍卖行业“托”现象严重,委托人、竞拍人和拍卖公司都须规范自身行为。 郝先生、张女士夫妇专事艺术品投资收藏。2005年4月17日,郝先生将其与妻子共有的一只“紫金釉暗花云龙纹碗”委托嘉泰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嘉泰公司同日出具了委托拍卖标的清单,双方在清单上确认该碗有小“暗冲”,保留价为人民币300万元。 2005年6月5日拍卖会当天,经过数轮竞价,最终张女士以最高应价360万元竞得该碗,并当场由郝先生在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签字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确认成交价360万元,买方佣金为10%。嗣后,因郝先生夫妇拒付佣金,嘉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郝先生夫妇俩共同支付买方佣金36万元。 郝先生夫妇声称,张女士并未在拍卖会现场对该碗举牌应价,郝先生也没有在当时或事后亲笔签署过成交确认书。为此,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签名系郝先生所写。然而,郝先生仍坚持认为,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用肉眼即可看出与自己平时的书写习惯具有很大差异。郝先生夫妇还认为,自卖自买物品行为不符合常理;该碗在拍卖前已经损坏;且作为委托人自己参与竞买属于《拍卖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因此这次拍卖应当认定为无效,故要求驳回嘉泰公司支付佣金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名系郝先生所签,郝先生现对此予以否定,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虽然《拍卖法》规定了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但《拍卖法》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拍卖行为无效,只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因此,此次拍卖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张女士举牌应价后郝先生签署成交确认书,故应认定为两人共同的行为,法院终审判决两人共同支付买方佣金36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拍卖行业中此类违规操作屡见不鲜。郝先生夫妇作为委托人,为抬高成交价而违规参与自己委托的拍品竞价,扰乱了正常的拍卖秩序。对此,《拍卖法》虽未规定无效,但是仍然规定了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行政罚款。同时,嘉泰公司在拍卖前对他们两人的夫妻关系即已明知,因此嘉泰公司显然也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法院已在终审判决后向上海市工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按照《拍卖法》对郝先生夫妇及嘉泰公司予以一定比例的罚款处罚,并在以后加强对拍卖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和对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以规范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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