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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毫不逊于国画、油画 水彩画市场价值低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4 07:34: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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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以展现中国现当代水彩画大家艺术风貌的学术大展———“几代风华:中国著名画家水彩画提名展”,近日在上海国顺东路800号五角场艺术创意基地德佳艺术空间举行。本次水彩画学术大展选取了倪贻德、古元两位前辈画家和王维新、周刚两位当代中国水彩画创作领域的“领

  一个以展现中国现当代水彩画大家艺术风貌的学术大展———“几代风华:中国著名画家水彩画提名展”,近日在上海国顺东路800号五角场艺术创意基地德佳艺术空间举行。   本次水彩画学术大展选取了倪贻德、古元两位前辈画家和王维新、周刚两位当代中国水彩画创作领域的“领军人物”的精品,旨在展现中国水彩画创作的若干轨迹。这也是近年来在上海推出的水准最高的水彩画艺术展览之一。但是,如果我们将这一展览放在当前中国整个艺术品市场的大格局中来进行审视的话,我们会发现,水彩画尤其是那些经典的水彩画作品的市场价值严重被低估了。   水彩画艺术水平丝毫不逊于国画、油画   据本次展览的策展人邱宏俊、韩琼介绍,水彩画在中国历经风雨近百年。从上海徐家汇土山湾图画院走到现在,艺术地位不断提高,从一个点缀性的小画种变成了堪与油画、国画并驾齐驱的大类。尤其是1984年全国美展单设水彩展区后的几年间,水彩画创作在题材、形式、手法、风格等方面皆有跨越式进步,创作队伍也不断壮大。   到第九届、第十届全国美展时,每次展出的水彩画达数百幅之多,与中国画、油画作品的展出数量几乎相当。而被评为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的水彩画作品也有几十幅。可以说,在艺术创作水平上,水彩画已丝毫不逊于国画、油画。   水彩画的市场表现不如人意   邱宏俊、韩琼说,即便如此,水彩画的市场表现远不能与国画、油画相比。同样的画家,其油画的价格要超过他创作的水彩画的许多倍。比如吴冠中先生的油画现在随便卖卖就要数百万,而他的一幅极其精彩的水彩画作品《苏州园林》在拍卖会上只拍了区区159万,这样的成交价格还是因为借了吴冠中大名的光。   前几年,大陆的艺术品拍卖会基本上对水彩画“不闻不问”,只有少数几家拍卖公司拍卖少量的水彩画作品。但是,从去年开始,陆续有不少拍卖公司特别是一些知名大拍卖公司开始关注起水彩画,准备发掘这一价值低估的画种。但是,上拍的作品的种类、质量、数量还有相当的欠缺。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水彩画的认识存在误区。有人甚至对水粉的了解也多于水彩。因为“文革”期间宣传画都用水粉,美术课都学水粉。所以对水彩的认识非常肤浅。实际上水彩跟油画不同,比较便捷,灵活性、随意性大,真正要画好是相当难的,水彩画是绘画中的女皇,本身艺术性非常高。还有一些人认为水彩画保存期不长———其实这是误解。水彩所用的纸要比油画保存得久,油画是布本的,时间长了,也有龟裂的危险。还有一点,现在对水彩画的宣传非常不够,许多优秀的水彩画家公众不了解。   但是,正是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了目前水彩画市场价格与价值的背离,这也为水彩画价格今后的回归奠定了扎实的市场基础。更值得一提的是,水彩画市场目前还比较纯净,不象国画、油画有那么多的赝品。   四位画家代表了中国水彩画发展进程   本次“几代风华:中国著名画家水彩画提名展”,之所以选择倪贻德、古元、王维新、周刚四位艺术家的作品,就是从不同的时代、风格考虑,为当前的水彩画市场提供一个收藏的“参照物”。倪贻德原为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曾留学日本,担任过中国美术家协会浙江分会主席。他的水彩画作品汲取了西方现代绘画丰富的语汇,为中国的现代水彩画开拓了一条新路。而曾担任过中国美术家协会副主席的古元,则走上了一条以艺术为时代、为革命服务的独特的艺术创作之路。他善于运用水彩画技法展现生活中寻常的美感,朴素无华,别具一格,具有相当的时代性。中央美术学院教授王维新把中国艺术独特的韵味渗入到水彩画的创作之中,以简写繁,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彩画创作寻觅到了崭新的途径。而中国美术学院教授周刚多年来在水彩画领域的多方面探索,则扩展了水彩画的表现领域。这四位艺术家的创作历程合起来,能清晰地展现出中国水彩画几十年来发展的路径,予人以多方面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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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消费者维权纠纷,消费者应该通过以下方法学会维权:(一)要纠正对待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两种错误倾向对合同毫不重视只管签字的做法,与认为合同到处都是开发商准备的陷阱,忽略了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合同要求尽善尽美的做法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二)对特别关注的问题应当努力地写进合同在法律上讲,广告宣传是要约邀请,它不是真正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三)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易诉讼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四)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五)解决纠纷,集体维权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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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里的“使用”指的是任何将商标与商品相联系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印制、压模、喷涂等方式直接在商品上显现商标或者是将显现商标的物品附着在商品上,前者如无包装肥皂上的商标,后者如大多数商品包装上的商标。此外,将商标在商业文书、商业广告中使用也属于商标的使用。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作为商品经销者,其经销的可以是单一商品,也可以是成千上万种商品,经销者无法掌握每一种商品的商标注册情况,也不可能分辨所有经营商品的真伪。因此,法律在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同时,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法律对商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能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或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伪造是指在注册人不知道、也未授权的情况下,通过抄袭摹仿方式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一般是指制造商标标识者与该商标注册人存在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或者委托印制商标标识关系,但在该商标注册人授权以外制造商标标识的行为。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此项行为通常被称为“反向假冒”,其危害性在于妨碍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五、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根据有关部门的解释,“误导公众”并不是要求发生实际的误认,只要其使用方式有可能造成误认就构成了侵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此项行为并没有确切的外延,实际上是对执法者的授权。有了该项授权,执法者就可以制裁那些上述行为之外的商标侵权行为,以防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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