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的具体程序
导读:
中国各级法院对于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程序,是多种多样,各有千秋。由于各地法院在内部职能分工、审判方式改革的进度等方面存在差异,因面《若干规定》中只规定了证据交换的基本原则,而未明确证据交换的具体操作规程,各地法院可以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进行探索和尝试。
1、法院在受理原告起诉时,向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时限;在向被告送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时,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当然,如果原被告双方对于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可经法院认可后确定;2、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证据清单,并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申请鉴定和勘验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3、举证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举证完毕,法院可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4、证据交换由主审法官主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让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认并可作简单的询问,或说明异议的理由记录在卷,但不能要求双方对异议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和辩论;5、证据交换中,主持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讨论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并记入笔录;6、证据交换完毕,主持法官应当根据立案庭统一排定的日期确定开庭时间,并制作证据交换报告交合议庭其他成员查阅。报告应记明证据交换的经过,双方有争议和无争议的证据,以及所确定的案件争议的焦点等情况;7、确有必要进行再次证据交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