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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4:0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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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简单、快捷、方便,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此进入基层法庭诉讼。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照案件的审理和分析,我谈一点自己的观点与同仁探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由于民间借贷的简单、快捷、方便,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此进入基层法庭诉讼。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照案件的审理和分析,我谈一点自己的观点与同仁探讨。

一、基层法庭的民间借贷案件的激增主要有以下原因:

  1. 高额利息的引诱

在基层的群众中,很多人为了快速致富,热衷于高风险投资生意,缺乏风险意识。为了顺利拿到投资款项,向周围的亲戚、朋友、熟人进行借贷,往往许以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他人向自己借款,一旦生意失败,无法按期还款,纠纷不可避免。在很多案件审理中,短期的借贷利息往往大于借贷本金,而且还存在利滚利的现象。同时,出借人往往只单纯借款的利息,同样缺乏风险意识,而是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对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考虑,在自己的本金和利息都得不到清偿时,不得不起诉到法院。

2、诚信意识的缺失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诚信意识。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诚信意识的缺失。一旦借贷诚信意识缺失,借贷款项就难以清偿。因此导致借贷案件中复杂情况屡屡出现。很多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债能力出发,为了拿到借款人的钱,往往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或不见踪影,不能追偿。

3、法律证据的缺乏

很多的民间借贷的借贷手续相当的简单、随意,形式也很不规范。很多人不注重借贷证据,在借款单据上往往只写明了所借款项数额、借款人姓名,没有借款的期限、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即使有的约定了借款利息也没注明;有的借据字迹模糊,没有担保人、中间人;有的因人情关系,不好意思让借款方出具借条;这些问题最终给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另外,部分借款人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保存条据,导致条据丢失,引发借贷诉讼时,往往没有证据而丧失胜诉权。

二、基层法庭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对策是严格审查、谨慎裁判:

1、严格审查借贷的证据。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证据显得尤为重要。群众在进行诉讼时,法庭必须严格审查借条等证据,同时,对于中间人、担保人以及担保财产都要仔细调查,一一核实,谨慎裁判。对于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时间、方式、方法必须清楚,以及担保财产和人员要进行落实,防止错判、漏判现象发生。

2、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借贷活动一般比较隐蔽,缺乏证人证实,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方才进入法院诉讼。因此,矛盾比较尖锐。通过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可以有效的避免当事人之间因“官司”加重双方的矛盾。通过法庭的认真审理活动,在查清案件的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向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互相体谅,然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调解,即使无法进行协议,也要尽可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以最大程度做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3、严格审查借贷的合法性。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要注意借贷款项的合法用途,并将“高利贷”、“赌债”或其他“问题借贷”与合法借贷进行区分,要从双方的交易过程、借据的形成、借款来源、借款的交付数额多少情况及有无他人知晓等方面加强审查,尽可能地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4、进行有效的法律释明。

根据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主审法官要高度重视借款人的答辩意见,极力查明被告抗辩事实及其理由,是否有证据存在,理由是否成立,引导诉讼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并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证据,来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非法借贷合法化。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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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类借贷类型。金融贷款是指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所发放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应属于民间借贷。2、某些纠纷基础法律关系表现为出借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并约定一定时间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认定为民间借贷。3、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向用人单位借款的情形,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上述争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构不应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
  • 民间借贷欠条正确的写法和格式:一,借钱是写借条,不是写欠条。二,欠条的写法,今欠到某某某货款叁万伍仟元整,某年某月某日前还清,欠款人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注意,欠条要写欠款事由,也就是欠什么钱,一般没有利息。三,借条写法,今借到某某某现金叁万伍仟元整,月利率百分之贰,每满三个月付一次利息,某年某月某日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借款人某某某。某年某月某日。注意,借条不要写事由,一般写借现金或人民币,一般要约定利率。
  • 借贷纠纷案件中应该这样承担举证责任:1、债权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2、债务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时效中断的证据是否在举证时限内提交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时间,但是并没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辩的时间,虽然有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归属于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如债务人在一审过程中没有主张时效问题的抗辩,时效是否超过法院不予审查,债务人的其他抗辩又不成立,于是一审法院判决债务人败诉。债务人经过咨询,发现了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其又以一审的证据为基础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理由提出上诉,由于法律没有限制债务人抗辩的时间,二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在审查的时候债权人主张时效曾经中断,该主张是针对债务人新主张的主张,就该主张债权人会提供证据予以支持,此时债务人往往又会以债权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为由不予质证,法院此时若强行质证又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笔者认为对此问题的解决办法是将该类证据视为新证据而告知债务人对此进行质证,以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此问题的由来是法律规定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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