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改革应适用的原则
导读:
针对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准备程序阶段的问题,近此年来我国审前程序有了一定的改革和进步,尝试建立“准备程序+开庭审理+集中审理”的模式,已初见雏形和萌芽。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行使诉讼权利,我们要加快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我们首先要明确程序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使改革的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笔者认为至少应确立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处分权为主导与法官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监督的关系实质反映了当事人与法院的权利与权力的配置,这是一切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法院在此程序中,应起指导、主持的作用,不能过多干预,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发生不正当侵权时,法院才出面干预。双方当事人要平等实现其处分权,法官中立,从程序上弥补诉讼能力不足的一方,这是诉讼公正的体现,单纯的职权主义或是当事人都是不可取的。
(二)效率、效益的原则
我国审前程序仍以追求实体真实为目的,对诉讼的效益价值考虑不多。我们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尽量减轻法院在审前程序中的不合理的负担,减少司法机关的诉讼支出,使得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减少,以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在审前程序中有以下的要求:其一,法官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只局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范围。其二,法官可将当事人之间的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其三,若没有经过当事人辩论并经审理法官认可的事实不得作为基础和依据。
(四)借鉴、吸收、适应国情的原则
我们进行改革时,必须对国外的,尤其是英、美、法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前程序及诉讼机制进行认真、系统、深入的研究。扬长避短,对其中科学的进步的合理的要大胆吸收、借鉴,为我所用,对不适合国情的部分要舍弃或改进,不能全盘照抄,同时还要坚持发挥我国诉讼优良传统。
通过以上原则我们可以得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改革完善的目标是要确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建立健全以当事人为主导、法院进行必要指导的审前程序的模式,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功能,促进审理集中化,通过审前程序使案件达到适合审理的状态,实现诉讼的民主、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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