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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3 08:26:49 人浏览

导读:

摘要:本文认为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方持有股权的情形,在离婚时股权是可以分割的,分割后非股东配偶一方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方可正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关键词:离婚诉讼;股权分割;股权转让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摘要:本文认为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方持有股权的情形,在离婚时股权是可以分割的,分割后非股东配偶一方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方可正式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关键词:离婚诉讼;股权分割;股权转让

  夫妻共同财产中出资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以一方为股东,也可以双方均为股东,只以一方为股东在夫妻离婚财产的分割时的股权分割较为复杂。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有两种学说:否定说认为股权不能共有,只有股权代表的利益才能共有;肯定说认为夫妻对股权的共有,只有在离婚时非股东配偶才可主张此种共有。从利益平衡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自益权应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利益平衡的原则

  夫妻双方是对股权的自益权的共有而不是对共益权的共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自益权是能够量化的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可以分割。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的自益权分割既要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而对股权社员权属性在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是不能分割的。

  (二)从最高法院有关的解释的角度分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以下称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明确在婚姻的存续期间,用夫妻的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除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二、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配偶的情形

  夫妻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才发生效力,为维护公司股东彼此信任的需要,各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转让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各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转让的立法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转让要以合同协议或公证方式进行,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如经公司同意,并且规定转让的出资应保持其独立性;法国对离婚导致的股权分割的问题在《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可以在夫妻之间清算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并在夫妻之间自由转让。同时允许章程规定,配偶只有在按章程规定的条件获得同意后,才能成为股东。

  (二)我国司法解释

  我国最高院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夫妻双方可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夫妻双方不能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形

  最高院解释二未提及在夫妻双方不能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转让协议达成一致时,如何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关于法院可否强行分割股权,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法院强制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性和非股东配偶利益实现并不矛盾是可行的。

  (一)法院强制股权分割不违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鲜明的人合性特征,外人进入公司股东层,可能破坏股东间的信任关系。如果法院强行分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这样可以通过法律的合理安排来避免公司人合性的破坏。

  (二)折价赔偿在实践中很难解决

  如果将其股份变现的话,可能导致的是公司正常的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其他股东利益。另外,股权的财产状况必须由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按实际价值决定对股东配偶的经济补偿数额。但是股东配偶的股东地位易造成了非股东配偶难以取得股权表现的财产状况证据。

  四、非股东配偶需经过必要程序才能成为股东

  非股东配偶需经股东会同意后,进行股东资格的确认后成为真正的股东。首先,非股东配偶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的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的,以股东会议纪录为证据,证明非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由于股东定期会议是定时的而离婚纠纷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院解释二中规定了“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然后,由有限责任公司向非股东配偶出具出资证明书,并由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名册上将非股东配偶的姓名、住所、股权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样才全部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非股东配偶具有股东资格;最后,公司还应到工商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变更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注释:

  1、王琪。由一起离婚案中股权问题引发的问题的法律思考。法制与经济。2006(7)。

  2、杨青,郭颖。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法律分析。求索。2005(12)。

  3、王建东,毛亚敏。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法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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