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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纠纷官司化的原因及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23:03:14 人浏览

导读: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对簿公堂已成为许多地方常有的事,这种既耗费精力又耗费才力的现象,在一些农村亦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得不少民间纠纷官司化。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像这类民间小官司通过诉讼渠道去解决,表明经过近二十年的普法宣传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对簿公堂已成为许多地方常有的事,这种既耗费精力又耗费才力的现象,在一些农村亦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得不少民间纠纷官司化。

从积极的角度来说,像这类民间小官司通过诉讼渠道去解决,表明经过近二十年的普法宣传,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增强,他们能勇于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讨一个说法”,这是一件好事。但从消极意义上来说,邻里间的一次小小纠纷,竟然在庭里庭外耗费许多时间,成本的确很高,从这一点上来说,却又不是值得称道和提倡的。产生这样的情况,笔者认为,可能有下面几种原因:

一、人民调解组织的涣散和调解功能的弱化。我们知道,解决民间纠纷的渠道有多种,在社区、农村有村(居)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办事处有司法所,还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诉讼。由于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纠纷时不收费或收费很少,而要进行调解又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因此,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些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积极性不高,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调解的当然好,不能调解的就让当事人到法院去起诉。因此,一些本该能在基层组织解决掉的纠纷,最后也还是要通过法院才能解决。

二、一些媒体在法制宣传过程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忽视宣传当事人互谅互让,通过达成调解协议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在一般的节目报道中,编辑、主持人往往选择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比较对立、矛盾不可调和的案例。仿佛不选择这类案例,就不能达到宣传效果,就不能达到较高的收视率、收听率和阅读率,就显示不了他们的水平。他们认为如果调解结案,会给当事人一种“和稀泥”的感觉,不能起到“普法”宣传的效果。他们侧重于宣传实体法律条文,指导当事人和受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这样做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忽视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成本宣传和社会后果,忽视了调解这一“东方特色”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忽视了判决结案所带来的上诉、申诉和上访等一系列社会后遗症。

三、法院过分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强调诉讼效率。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法官忽视中国的国情,忽视调解手段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不愿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得一些本来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最后作判决处理。这样,使得当事人进行上诉、申诉,案件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官司最后打下来,当事人双方都劳民伤财、怨声载道、得不偿失。有时还造成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

四、当事人狭隘的诉讼心理。如前所述,随着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的觉醒,在多数老百姓眼里,法律诉讼是解决民间纠纷的最佳选择,任何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很多本来可以化解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通过诉讼解决后,反而给当事人的心理带来很大的压力。纠纷一旦到了法院处理,老百姓一般会觉得既然已撕破了脸皮,就应“争个输嬴”、“讨个说法”,没有必要进行协调、让步。

笔者认为,解决“民间纠纷官司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首先,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人民调解曾一度发挥过重要作用,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不能放弃在解决各种纠纷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调解制度。我们知道,只有是民族的,才能是世界的。司法制度也不例外,我们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该主动担当起“社会第一道防线”的重任,提高自身素质和调解水平。因为这样能取得老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其次,要加强和改进普法工作,注重宣传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各种媒体在我国的普法宣传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电视和广播。我们希望有关媒体在宣传法律的时候,注意选择一些能体现人文情怀的案例,加大调解案例的宣传报道。这样,树立人民群众正确、经济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安心发展经济,杜绝不必要的滥诉和讼累。

第三,增强民事审判法官的调解意识。在法院司法改革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而要实事求是,具体案件具体对待。让当事人了解调解结案的优点和好处。另外,法官也要提高调解水平,提高调解结案率。法院可以把调解结案率作为法官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这样,也能使法官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集中精力钻研审判理论和业务,重点审理好疑难案件和复杂新型案件。

最后,要加强对当事人的心理研究,通过法律宣传,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摒弃错误的诉讼心理。法官、司法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是查明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但他们的工作对象是活生生的当事人。而要做好解决当事人纠纷这项复杂的工作,就必须了解当事人的心理,使他们了解到打官司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民间纠纷途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维权途径。纠纷即使已进入诉讼程序,也要争取花最低的成本,及时解决,使当事人知道诉讼外调解、庭外和解比对簿公堂更有利于民间纠纷的缓和与化解,从而使他们集中精力全身心地进行经济建设,早日过上富裕、文明的新生活。

童代群 熊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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