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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背景下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1 16:37: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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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传统智力成果的传统保护方式是与其传统交易方式相适应的,保护和交易两个过程相对独立。而直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卖主难以准确知道是否将标的交付给了真正的买主,也不敢将极易被复制盗版的数字文件传送给有可能是盗版者的买主。因此,数字化

传统智力成果的传统保护方式是与其传统交易方式相适应的,保护和交易两个过程相对独立。而直接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并非面对面交易,卖主难以准确知道是否将标的交付给了真正的买主,也不敢将极易被复制盗版的数字文件传送给有可能是盗版者的买主。因此,数字化传统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建立在交易的基础中,融合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除了使用技术手段加密文件本身(这与传统的设置在DVD碟片内的反拷贝程序类似),直接电子商务中还采用了下列基于交易过程的保护措施:

一、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

书面亲笔签名是许多法律, 尤其是票据、合同文书等的要求。然而,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环境下,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显然是无法实现的。但是,鉴于亲笔签名在传统交易方式中的多种功能(如:确定当事人的身份;表明当事人同意合同的内容并愿意受其拘束;证明合同文书是真实和完整的。),对于电子商务仍然具有价值,尤其应当看到,它所具有的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对于一直为网络安全问题所困扰的电子商务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因此,签名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不应被废除,相反,应当得到强化和更有力的保障。当然,这里的签名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签名,而是电子签名(如数字签名)。

数字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签名人加密后把签名文件发送给交易对方,交易对方收到的签名文件是一堆“乱码”,需解密后验证。

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解密变换实现的。数字签名的特点是:它代表了文件的特征。文件如发生改变,数字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数字签名。在传输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对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因此,解密得到的数字签名与经过计算后的数字签名必然不同。这就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确认发送方身份的办法。

确认电子交易各方的身份是顺利开展电子交易的前提,在网上进行电子交易的双方在交易时,首先必须鉴别对方的可信度,这就是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制度,认证的目的包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信息来源;二是确认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或替换。

根据目前已有的认证功能以及认证对象,电子认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站点认证,即对通过验证加密的数据能否在两个站点之间成功地传送而进行的认证;(2)数据信息认证,即对电子信息的来源、内容、时间和目的地的真实性所进行的认证;(3)身份认证,即对识别合法和非法用户,阻止非法用户访问系统而对传输电子信息的当事人的个人身份所进行的认证。

一般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认证双方的身份,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上述第三方一般被称为认证机构(certificate authority,CA),其主要功能: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

数字签名与身份认证首先保证的是网络上的安全交易,其直接作用就是使得卖方确信将标的交付给了真实合法的买家,是通过保护交易来保护数字化智力成果的一种方式。

二、网络侵权通知

网络侵权通知即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上存在侵犯其著作权得内容或者信息而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得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著作权人的网络侵权通知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但著作权人在发出网络侵权通知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要求。著作权人在出示了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无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赋予网络侵权通知的上述效力能够及时地制止网络侵权,又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第三人地利益关系,成为多数国家网络版权法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侵权通知这一制度设计特别适合数字化传统智力成果的直接电子商务。因为许多网站虽然力求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苦于难以寻找到著作权人。这就保证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寻找到著作权人之前即未获得授权前就可以为用户提供服务,毕竟知识产品的教育作用和社会属性也决定了著作权人对于此类情况应当保持适当的宽容义务。而当著作权人了解到作品被数字化并被传播后,著作权人当然有权利作出是否容忍这种“善意侵权”行为的决定,此时著作权人也当然拥有从此项服务中获取应得部分收益的请求权,网站不得再以无法联络到著作权人为抗辩。当然,著作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完全可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故意不联系著作权人商谈授权事宜而数字化其智力成果并在网络上传播的(强制许可与合理使用除外),就可以指控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

黄瑞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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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1、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2、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3、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 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评估,评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1、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等。2、填写无形资产出资验证清单。要求填写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由企业签名或验收签章,获得各投资者认同,并在清单上签名。3、无形资产应办理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非专利技术签定技术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但在验资时尚未办妥的,填写出资财产移交表,由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方式,交付地点合同,协议,章程中有规定的,应与合同,协议,章程相符:“接收方签章”栏,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与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满足验资要求的评估报告和出资各方对评估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删去了旧款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要求,意味着企业可以100%用知识产权出资。6、以专利权出资的,如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以商标权出资,提供商标主管部门批文;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文件。
  • 知识产权涉及新思维方面的法律权利。一般知识产权是一种由国家在特定年限里授予个人的、能得的国家保护的权利,以制止未经授权许可证的他人商业性地利用其“拥有”的新思维。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由两部分组织:1.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实用新型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原产地标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2.版权以及与其有联系的邻接权,包括文化、音乐、艺术、摄影及电影摄影等作用。如何加强对这些传统产权的保护,是乌拉圭回合重点讨论的内容之一。还有一部分是目前有争议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主要有:⑴药品的授予专利与受到特别限制的问题;⑵电脑程序受不受到保护的问题;⑶工程基因产品是否可取得专利的问题;⑷角色销售权保护问题;⑸对电脑的软件的保护权应限于制定的密码设计还是应该扩大计算机程序的“外型和感觉”方面;⑹晶片分布图和半导体晶片产品的设计;⑺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内容范围等问题国务院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国务院在2010年11月5日召开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现在起到2011年3月,用半年时间开展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的专项行动,这是中国政府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采取的又一个重大举措。再次显示了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信心。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迅速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必须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一些地区和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仍时有发生,干扰了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妨害企业竞争力和创新积极性,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竞争和维权的意识不强,不少商标和版权等在海外遭遇侵权。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科技创新需要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需要营造创新的社会氛围,而知识产权保护正是为创新撑起了一把保护伞。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重视和切实解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大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既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与执法,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各自领域的突出问题,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又要着眼长远,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政策和体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大幅度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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