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规定遗失物的国家取回权
导读: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这条的规定对于保护当事人的物权不利,应当规定物权的所有人有从国家取回的权力。
国家取回权,是指对于公民的财产在收归国家所有的一定期限内,公民有条件地从国家取回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可见,国家对于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是非常重视的。而物权法草案规定,对于遗失物发布公告后半年无人认领的,就归国家所有。即使遗失事后发现自己的财物,也不能取回,从而丧失了所有权。这与国家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不相符的。实践中,可能遗失人因为种种原因而不知公告的内容,错失取得财物的良机。但在取回时,遗失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也包括国家支付的费用。这样。可以有利于遗失人取回自己的财产。让人感到遗失的东西可以取回,国家不能占有公民的财产。但在规定取回时,要有时间规定,宜规定为两年时效。从国家收归国有之是起两年内。同时,要规定遗失要有证明财物是自己的证据,并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供。证据经过国家的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将财物依法给与遗失人。
为此,笔者建议,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修正为:遗失物自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在国家取得该财物之日起两年内,遗失人有证据证明该财物是属于自己的,可以从国家取回。
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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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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