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示与权利兼顾
导读:
某日在一行政机关办公楼的电梯口,笔者看到该单位贴出的一则关于其内部职工因小孩(女孩)残疾而欲另生一个小孩的公示。该公示介绍了小孩的身份,主要描述了其残疾情形,并欢迎大家举报。
公示的目的当然是想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以调查职工另生一个小孩的理由——小孩残疾是否属实。此目的当然无可厚非。毕竟计划生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理应得到严格执行的国策。不过,笔者对于实现该目的所使用的手段——将小孩的身份情况与残疾情形公之于众,却委实不敢苟同,认为其未兼顾到小孩的权利。
从权利的角度讲,公民不分大小,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若关于小孩残疾的信息是真实的,则侵犯了其隐私权;若信息是假的,则侵犯了其名誉权。
从现实的角度讲,若关于小孩残疾的信息为假(父母基于对女孩的歧视或其他原因,往往编造此类理由来谋求另生小孩),则从公示那天起,该小孩在其一生中的许多场合,都只能获得一种残疾人待遇,而非正常人待遇,在生存和发展上,她所能获得的机会总量将明显少于其同龄人、同层次的人。因为对于此残疾信息,完全不信的人是很少的,绝大多数人会持完全相信或半信半疑的态度。而鲜有机会,则那些正常人希冀的、追求的美好东西,该小孩都将难以获得,至少需额外付出更高的代价。而若关于小孩残疾的信息属实,则从公示那天起,虽其并不情愿该信息为别人所知,别人也会知情。这至少会使其生来就较脆弱的心灵更易受到伤害,毕竟对于一个外观上看似并不残疾的人而言,其更希望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视为正常人。这种要求通常情况下应是合理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能以平等之心对待残疾人。
可见,不论关于小孩残疾的信息是否真实,公示都将使小孩受到创伤以及其他损失。即便可以认为公示给小孩父母带来的伤害(对小孩的伤害往往也会伤害其父母),系其咎由自取,那小孩在其中也是无辜的,父母的错不能算到她身上。其实,父母的利益与小孩的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尤其在计划生育方面。
当然,一项制度的运行,总是需要有人作出牺牲。因此,以某制度侵害了某些人的利益而否认该制度的正当性,也是片面的。不过,就该制度而言,一方面,一般情况下,有可能举报的人并不多,因为计划生育虽然于整个国家有利,但对于当下个人的利益并不那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往往有搭便车的倾向,不愿在此方面得罪同事。另一方面,该制度的可替代性很强,尤其是在现代医学比较发达的情况下。其实,若有人举报,最终也须通过医学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些意味着该制度的收益不会太高,并不一定高于其运行的代价。因此,关于父母申请另生孩子而须将已有孩子的身份情况与残疾情形进行公示的制度具有不合理性,宜用其他制度取而代之。
推而广之,在就制度创设进行利害权衡时,宜兼考虑其可能侵害到的无辜者的利益,而不能无谓地使其成为牺牲品。
文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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