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论文 > 牛黄案(下)

牛黄案(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09 23:13:00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博士认为:肉联厂系非法占有后的无权处分行为。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分析,牛黄应归农民张某所有,肉联厂将牛黄出售系非法占有之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得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肉联厂返还原物或返还代偿价款。理由如下:第一,张某与肉联厂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现杰博士认为:肉联厂系非法占有后的无权处分行为。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分析,牛黄应归农民张某所有,肉联厂将牛黄出售系非法占有之后的无权处分行为,张某得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肉联厂返还原物或返还代偿价款。理由如下:

  第一,张某与肉联厂的口头协议实际上包含3个不同性质的合同,形成3重法律关系:张某将两头牛交由肉联厂宰杀,张某给付肉联厂宰杀费7元的约定,是承揽合同;肉联厂以每斤2?2元的价格收购净得牛肉,是买卖合同;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是赠与合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提供给肉联厂加工的活牛其所有权属于张某,由活牛分解而成的牛肉、牛头、牛皮、牛下水包括牛黄在内等,作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其所有权当然也属于张某。肉联厂通过宰杀工艺流程完成工作成果后,依承揽合同的性质,有义务向张某交付该工作成果。由于该合同具有复合性质,即承揽合同的加工方同时又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以及赠与合同的赠与人,而承揽合同的承揽方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因此,承揽方在完成工作成果后,并未将工作成果向加工方为现实交付,而是依简易交付方式即由已经先行占有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标的物的买受人同时也是受赠人直接取得占有,完成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约定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掩盖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一项基本内容,即承揽方(肉联厂)应当承担交付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法律义务,本案纠纷也由此形成。

  第二,牛黄系由牛体所孳生,将牛黄理解为牛的天然孳息,是符合天然孳息的法律含义的。一种观点认为,牛黄是牛患上特定的疾病因胆汁分泌凝结而成,具有偶然性,且不能与牛自然分离,所以不是天然孳息。但实际上,因病变发生生理病理性反应,从胆汁中分泌出牛黄,这恰好证明牛黄是按照一定的自然规律从牛身上产生,符合天然孳息的基本特征;至于分离过程是自然地与原物分离,还是因人工分离,依民法原理,均非所问。我国法律承认孳息物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原物主义原则,故牛黄在从牛身上分离出来以后,应归牛的主人张某所有。本案中牛黄的分离是从宰杀生牛过程中实现的;牛黄分离出来以后,原物已不存在,而变为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但这并不妨碍牛黄为牛的孳息物的法律性质,正如果树被砍倒以后,果实仍然是果树的孳息物一样。将牛黄视为牛下水的孳息是不正确的,因为孤立的牛下水并不会孳生出牛黄。牛黄也不是牛身上的隐藏物,隐藏物自始独立于所隐藏之物,而牛黄是由牛的胆汁分泌而成,在被分离出来之前,其本身是牛体的一部分,正如骈拇枝指、附赘悬疣是人体的一部分一样。牛黄本身已存在于活牛体内,不是宰杀工艺加工添附的产物,故将其视为添附物也是不正确的。

  第三,基于上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牛黄无论是作为牛的孳息物,还是作为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属张某,张某有权对自己所有之物进行处分,与肉联厂订立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处分净牛肉、牛头、牛皮、牛下水,是其行使所有权处分权能的体现。2.上述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中,不包括处分牛黄的内容。对自己所有之物未作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意味着张某当然保有其对牛黄的所有权。3.肉联厂完成承揽工作以后,对张某交由其宰杀的生牛的孳息物即牛黄,有义务交给原物的物主;另一方面,向张某交付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本身就是肉联厂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肉联厂未履行此项义务,将牛黄据为己由,构成非法占有。4.肉联厂将牛黄出售,系非法占有之后的无权处分行为。据此,张某可以基于物上请求权提起返还原物之诉,如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张某亦有权要求肉联厂返还代偿价款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将本案作为不当得利之诉或因重大误解提起的合同撤销之诉,对本案合同性质的分析均不全面,也不利于保护合法所有人的财产权。基于物上请求权提起返还财产或其代偿价款之诉,衡诸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其诉讼渠道较为妥适。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崔彪认为:本案原告构成重大误解,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受益的行为。此案中,原告受损,被告获益,且原告所受之损失恰为被告之获益,二者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关键就在于其占有牛黄有无合法依据。在双方口头协议中包含两个合同,即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但两个合同并非在原告把牛交给被告的那一时刻同时履行。首先履行的是承揽合同,在此合同中被告承揽了宰杀原告活牛的业务。因此,原告将牛交给被告应属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给承揽人的性质,而非将牛的所有权转移给了被告。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和终结后,定作物所有权并未转移,仍为原告所有。在承揽合同履行后,才可能履行第二个合同:买卖合同。很明显,此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为牛肉,而不是活牛。这也说明原告当初将牛交给被告不应看作是买卖标的物的交付,因为那时买卖的标的物-牛肉尚不存在,又谈何交付呢?而最后标的物-牛肉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带动牛黄所有权的转移。由上可见,被告始终未对“牛”享有所有权,又怎能由他占有牛的孳息-牛黄呢?因此,被告占有牛黄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此案原告构成重大误解,被告则构成不当得利,二者成立要件同时具备。因此,原告既有撤销权,又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可根据情况择其有利者行使。由于本案原告撤销权已因超过1年限期而消灭,原告可以被告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牛黄价款。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黄文蔚认为:张某的行为显然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故构成法律行为错误(即重大误解),应无疑问。问题是错误意思的撤销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二者究属并存竞合,抑或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须以撤销此项内容错误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张某是否可直接援引不当得利的规定向肉联厂主张权利,抑或需先申请撤销其错误行为再诉请肉联厂返还不当得利。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显之规定,但从学理上说,法律行为错误可分为债权行为错误和物权行为错误,而二种法律行为错误将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1.在债权行为错误的情形下,在一方撤销该债权行为之前,另一方因该债权行为所受有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即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反之,在一方撤销该债权行为之后,法律上原因不存在(即无合法根据),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负返还义务。 2.在物权行为错误的情形下,在一方撤销物权行为以前,另一方因该物权行为受有利益,属欠缺法律上原因,故构成不当得利。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时,一方仍可依不当得利主张其权利。

  结合本案例,张某误将牛黄的所有权转移给肉联厂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属一种物权行为错误,而肉联厂取得该牛黄并且将其出卖所得2100元,属欠缺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张某对其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虽已过1年除斥期,但其仍可依不当得利向肉联厂主张权利,故应判决返还原物价款2100元。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关于诈骗罪是怎么量刑的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网络诈骗超过3000元以上就涉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如果诈骗的金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治安案件,警方会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罚款;2、法律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7分钟前
什么驾照?开什么车?旁边有没有老司机陪同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根据你工资和休息期确定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异动公安局冻结之后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可以按照提示去异地公安局处了解具体的情况,配合异动公安调查,调查完成后,如无其他问题,账户会及时解冻。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建议及时报警,追究其刑事责任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2分钟前
厂区里可以安装充电桩给新能源电车充电。根据消防安全规定,需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合规,避免在易燃易爆区域充电。若发现充电设施损坏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分析说明*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申请廉租房需要的条件有: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不拥有较大财产收入,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