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拒绝花哨的道德劝戒
导读:
“风雨过后定会有灿烂阳光。婚姻大事理应三思而行,慎重为之,切莫草率行事,遗憾终生。”这段语重心长的“法官后语”,摘自最近山东寿光法院的一份离婚案件判决书。
近年来,各地法院展开了裁判文书改革的热潮,过去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的判决书纷纷“变脸”,各色“法官后语”相继登台。
不可否认,改革“八股文”式判决书,尝试推行“法官后语”,突破了过去裁判文书生硬、僵化的模式,寄托了法官寓理于判、教育感化的良好愿望,体现了法院裁判文书改革的创新思维,初衷可赞。但有些“法官后语”明显偏向道德劝戒,乃至充斥大量花哨的辞藻,虽然在个案上达到了教育的效果,却在整体上伤害了司法文书的严肃性,让人摸不透法院究竟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还是道德的裁判所、法官是护法使者还是道德卫士。
笔者向来关注司法改革领域的细节性变化,对于“法官后语”也抱有良好的期待。在强调司法能动性的语境下,法官已不单单是“吃的是法条,吐的是判决”的“自动售货机”,其使命是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并通过向当事人及社会阐释进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作一份论证缜密、说理透彻的高水平裁判书,是法官审判实现“胜败皆服”的最佳方式。裁判书欲达就这一意图,恰如其分的说理是必要的。
但是,说理并不等同于花哨的道德劝戒。判决书作为法院“输送正义”的载体,本质上是法律意志的表达,其目的是实现法律所设定的价值及与此相应的法律秩序,而不是寻求道德教化的境界。因此,写进判决书中的内容应尽量排除法官非法律的价值判断。实践中人们容易将“法官后语”误读作主审法官个人的“点化”,过于讲究人情味和道德、伦理的谴责、训诫。这种道德劝戒可能造成不同判决之间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矛盾冲突,从而影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仅如此,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道德劝戒有越俎代庖之嫌。法官怀着真切的善意和高度的社会责任心对当事人作出道德感召,实质上违背了判决书的功能和法官的职业角色。更糟糕的是,由于“法官后语”缺乏法律规范,而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具有相同职业观念、职业道德和思维方式的法官阶层,各个法官的生活经历、行为准则、道德标准都不尽相同,容易造成“法官后语”五花八门,导致司法判决的非规范性。
总之,裁判文书的风格化是展示一国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窗口。推行“法官后语”有其积极的价值,同时也面临泛道德化的失范危险。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裁判文书的改革要在《文书样式》规定的框架内,寻求增强说服力的写作方法。可见,“法官后语”不是存在合理与否,而是如何规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实行“法官后语”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有利于体现司法的权威,有利于裁判文书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实现。在此认识基础上,裁判文书改革重点应加大法理析释的力度,而不是另起炉灶进行道德说教,浓墨重彩地对伦理、道德大书特书。
我们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能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统一裁判文书的基本风格,让“法官后语”剔除过度的“温情”而披上法律理性之光。
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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