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导读:
一、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对审理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反映强烈。主要表现在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庭审、中途离开,变更合议庭成员未及时通知、未重新开庭,指定的举证期限短于法律规定,未向当事人释明举证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未告知证人须出庭作证及出庭时间,未及时送达法律文书,未在法定审限内裁判等,这些程序问题严重影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2、对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争议的事实把握不准,对应否追加当事人的处理不当。在已发改的案件中,有的对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比如将债务承担关系定为借贷关系、将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混淆、将合伙关系定为买卖合同关系、将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定为企业转让关系等,案件的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部分法院对是否同意当事人申请追加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及应否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处理不当,有的案件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从而将案件复杂化,有的案件应当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而没有追加,致使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判决结果错误。
3、对特殊类型公司纠纷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把握不准。比如对股东代表诉讼、公司强制解散诉讼案件没有审查前置程序,将股权转让纠纷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纠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与公司章程的修改混淆。
4、举证、质证及证据采信过于随意。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是审判的生命。部分基层法院庭审中对双方举证权利行使的引导、释明工作不够,部分法院、部分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没有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当庭进行质证、认证,有的证据没有庭审时出示并质证,同时裁判文书未详细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亦未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作分析论证。
5、未合理行使释明权。合议庭对合同的效力及对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与当事人诉请不一致的,或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遗漏了诉讼请求的,或者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其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未经释明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即直接按法院查明的合同效力和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判决或者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予以判决。
二、建议:
1、加强工作责任心,注重程序公正和完备,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案件质量。“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和法庭应特别注重程序的公正和完备,让当事人直接感受到程序的公正。部分审判人员对审判工作责任心不强,开庭时部分合议庭成员不参与,开庭时打电话、看与案件无关的资料、做与案件无关的事,庭审时不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权益漠然视之,疏于对当事人做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的工作。现阶段裁判文书中普遍对证据采信的理由、事实认定及法官逻辑思维过程的分析过于简单,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和抗辩意见不作事实和理论分析,简单地以“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作出结论,导致当事人缠诉和上访不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以加强裁判文书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过程的分析为突破口,提高案件的整体质量。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办案能力。民商事案件牵涉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类规章、行业标准等数量众多,而且更新速度快,再加上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变动不居,司法政策及社会法律观念的价值取向也因势而变。为了应对新的挑战,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都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尤其是加强对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审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3、加强与立案、执行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尤其是在受理公司纠纷案件和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加强与立案、执行部门的联系,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隔离在外,以免劳而无功。
来源: 中国法院网衡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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