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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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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粤高法[2002]191号发布日期:2002-12-13执行日期:2002-12-1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2]191号

发布日期:2002-12-13

执行日期:2002-12-13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法〔2002〕103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分别由其所在地的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佛山、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湛江、茂名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湛江经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惠州、河源市的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的除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九、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第一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十、审查有关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由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

  十一、申请撤销、执行或不予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或不予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和申请承认与强制执行或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有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包括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

  十二、对一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该法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办理。

  十三、本通知所称涉外民商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或者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本通知所称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登记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或者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但不包括涉港澳台的房地产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本通知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此前作出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凡越权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者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对拒不移送,作出实体裁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该裁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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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1.凡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或者涉案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和知识产权案件,由我省高院受理;2.凡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金额达300万元(含)以上不满1亿元,以及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各市中级法院受理。但郑州中院可以放宽至受理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一审民事案件。此外,郑州、洛阳、新乡、漯河中院和洛阳开发区法院可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3.其他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物业、人身赔偿、交通事故等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原则上不以诉讼标的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一审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国内仲裁的执行提高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补充: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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