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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6 07:20:41 人浏览

导读: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它又称为诉讼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它又称为诉讼能力。有诉讼权利能力,又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有诉讼行为能力,但也有不一致情形。诉讼行为能力,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是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进行与他们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地进行诉讼活动。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必须进行诉讼时,也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在我国年满18岁的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上也就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有一定的鉴别和判断的能力。故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讲,只有达到成年人的年龄,才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参加诉讼时,应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自依法成立时产生,至撤销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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