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为救命钱 法官力调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导读:
2011年8月27日21时30分,29岁的任志明骑电动三轮车在回家的路上,肇事者王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在舒城县城关镇七门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环新村处侧刮到任志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任志明重伤。交警部门认定为王某负事故全责。任志明被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重肺挫伤。因无钱医治,不得已于9月30日转回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已面临断钱随时要被迫出院的危险。截止2011年12月5日原告已花去医疗费186197余元。同年10月任志明的母亲代理原告将肇事者王某、实际车主吴某、挂靠公司车队及保险公司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几被告及时给付医疗费。
承办法官非常同情任志明的遭遇,经仔细查看案情,了解到任志明家庭十分贫困、父亲下岗长年卧病在床,母亲自己患病,为养活家人,靠在路边修鞋为生,此次交通事故给这个本来就不幸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任志明仍然昏迷为醒,家里已经没有办法再拿出钱来了,母亲悲痛欲绝!
经查这肇事重型货车实际车主是吴某,其挂靠在舒城县平安队名下经营,挂靠车队收取了吴某24500元的车辆保险费用,但只购买了交强险、没有帮其投保5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看着那惨痛的景象,法官们感觉心中沉甸甸的,救命要紧啊,经过协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赔偿了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先行支付了50000元。另查,舒城县平安车队已向伤者支付现金181000元,但其中97000元是交给实际车主吴某,原告并没有收到这97000元医疗费,吴某辩称这97000元是平安车队归还自己的借款,不是给原告的医疗费。
12月1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医疗费176197.34元,比除已付84000元,尚应赔偿92197.34元,于判决生效日付清。但任志明目前的状况依然危急,每天靠打点滴维持生命。这后续的大笔医疗费和护理费像一块沉甸甸的巨石,压在任志明家人的心上,也压在法官们的心头。如有意伸以援手的善良人士,请与任志明家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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