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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11:58:20 人浏览

导读:

一、“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内涵与启示与会者对宋鱼水的审案方法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可以从精神层面和法律技术层面两方面来认识她的审案方法,同时其审案方法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1.宋鱼水审案方法的精神内涵与会者认为,“辨法析理、胜败皆

  一、“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内涵与启示

  与会者对宋鱼水的审案方法进行了分析总结,认为可以从精神层面和法律技术层面两方面来认识她的审案方法,同时其审案方法对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启示意义。

  1.宋鱼水审案方法的精神内涵

  与会者认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是宋鱼水审案方法的核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明说,对“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不能单纯从技术上理解,应该从她办案方式的精神内涵上去理解。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宋鱼水的精神内涵,就不能准确把握她的审案方法。“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包含了宋鱼水法官的精神、品格、作风、人生观和价值观。人民法院站在定纷止争的最前线,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主要的机关。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社会各类矛盾不断发生,法官必须要有为大局服务,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意识。宋鱼水讲究“辨法析理”,追求“胜败皆服”的办案方式正是这种大局意识的体现。同时,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怎样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人民群众摆在一种什么样的位置?这其中也体现了宋鱼水的宗旨意识。宋鱼水同志之所以能做到胜败皆服,就是因为她一心为民,并将这种宗旨意识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贯穿于所审理的每一起案件的始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义军说,宋鱼水倾心为民的意识体现在其办案的很多细节中,比如法官一般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往往只注意告诉当事人不能做什么,但是可以做什么却常常被漠视,实际上给当事人一点拨,就可能产生很不同的效果,宋鱼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处理案件时比别人多想了一点,多做了一点,这些事情也许并不复杂,但却是她宗旨意识的生动体现。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副院长王成根据自己与宋鱼水共同办案的切身体验说,在跟宋鱼水一起办案时,能够切实感觉到,她的想法就是真心希望让当事人和好,希望能把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一些调解成功的案子,本来完全可以判决,但就是因为她多打了几个电话,结果就调解成功了。也许换一个人就不会打这个电话,那就是另外一个效果,而一点点的区别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王成认为,一个好的法官,是在制度和规则之内实现了所谓“圣人之治”,或者说是把“圣人之治”放到了制度和规则之内。法治当然好,但也可能给人以冷冰冰的感觉,成为死的规则。是让老百姓适应我们的规则呢?还是我们的规则来适应老百姓?这是一个大问题。即使规则再完善也不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我们法官的个人裁量权可能比美国联邦法官的权力还要大,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的确需要规则之制,另一方面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和工作方法就特别重要。只有把这两点比较好的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在规则之内实现圣人之治,或者说在规则之内有一个道德很高的法官,事情才可能会做好,可能也就会实现宋鱼水这样的办案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彤彪认为,宋鱼水法官的可贵之处在于她自觉地把自己的审判工作与老百姓对司法的信念联系在一起,保持着社会责任感。她很少考虑个人的得失,她更多考虑的是司法的社会价值判断。另一方面,作为法官,她有一颗平常之心,经常进行换位思考,对老百姓给予应有的尊重,对事严,对人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滑玉珍也认为,宋鱼水之所以被广泛宣传,首要在于她对法律精神的出色把握,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去办案,从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可。法律是死的,而法官是活的,案件表现的是活生生的牵涉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该换位思考,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难。无论什么司法方法,都不能离开这种精神内涵。

  2.宋鱼水审案方法的法律内涵

  “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要求法官在具体的审判活动中,运用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将摆事实、讲道理贯穿于审案的始终,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定纷止争,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与会者认为,这一方法既包括法哲学思想,也蕴含了法学方法论。这也是当代法官所应追求的一种境界,一种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认为,“辨法析理”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辨法,一是析理。辨法就是寻找三段论当中的大前提,也就是识别法律,发现法律。随着民商事法律关系日渐复杂,立法文件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化、多元化以及立法真空的存在,法官寻找法律、识别法律的难度在不断增大。同时,裁判的大前提不仅是法律,还有契约自由精神体现的自治文件,如合同、契约、公司章程、上市协议等。此外,法律识别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理,当社会迅速发展而成文法的局限性无法避免,以及无法彻底实现法律条款可诉性的情况下,对法理的识别和运用尤为必要。辨法还包括纵向的解决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析理”的“理”可以从推理的角度去理解。要使判决三段论能够成立且具有说服力,就要求析理,要强调逻辑论证过程的周延性。在撰写判决的时候,要有周密的论证,对判决所援引的法律条款,所认定的事实,所采信的证据,都要以充分的论证和推理,向当事人和社会说明判决的理由,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专横的出现。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说,“胜败皆服”在古代被称为“妙判”。“妙判”无论是古代还是现在,都是民间对法官判案结果或效果的一个最高评价,同时又是中国传统法官的最高境界,这是公正实现的具体方式。“妙判”确实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结果。但司法权介入的社会关系通常是利益对抗的关系,正如美国法官波斯纳说,法官和医生是不同的,医生不用从一个口袋里拿出利益放到另一个口袋里,而法官必须要从一方当事人口袋里拿出利益来满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要实现胜败皆服是很困难的。怎样才能达到“胜败皆服”?第一种途径就是极个别情况下,案件事实特别清楚,法律条文、规则无争议,证据特别充足,规则无异议,这类案件恐怕只是少数;第二种是经过法官做工作,调解成功了,两方都会服从;第三种可能性是在法理和情理上做文章,辨法析理的理有情理和法理在里面,这是真正的司法方法。

  关于辨法析理与胜败皆服的关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认为,“辨法析理”是手段,“胜败皆服”为目的,二者呈因果关系。“辨法析理”越透彻,审判的过程就越公正,审判的结果就越公正,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的几率也就越高。当事人服判率越高,越说明法官审判案件的公正和驾驭案件技能的高超;有些情况下,案件判决结果虽然公正,但“辨法析理”不够,当事人的服判率也就比较低。总之,“辨法析理”是法官的应尽之责,是“胜败皆服”的手段和前提:“胜败皆服”是法官对审判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积极追求,是目标。

  李静认为,通过对宋鱼水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分析,其法律方法的核心启示是: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必要导入解释法学的基本理论,尽可能地实行心证公开,并注重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判解释。一是司法公开的方法。“辨法析理”体现了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二是司法参与的方法。通过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必要的信息交流,确保各方当事人拥有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三是司法解释的方法。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或说重中之重在于法律解释,解释法律能力以及自觉运用其释明权,对法官来讲的确是至关重要的。四是司法调解的方法。“辨法析理”注重调解方法的运用,强化了司法调解的功能,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范围内更好地适用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

  3.宋鱼水审案方法的法治意义

  与会同志对于宋鱼水以“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为特色的审案方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宋鱼水在审判工作当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法律理性的执著,对司法规律的认知,对于广大法官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晖说,宋鱼水的审案方法非常符合中国的实践,非常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民需要。当我们还有接近80%的国民生活在乡村社会的时候,当我们的国民法律意识还不是很高的时候,我们应根据国情特色来构造法律秩序。我国古代社会纠纷也很多,当时的处理方式是寻求“两造”即当事人的心服、口服,可以发现,宋鱼水的审案方法与中国古代判决的思路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当接近的,即要寻求“两造”的满意,这是宋鱼水的办案宗旨,也是中国自古以来司法文化的特色。宋鱼水对审案方法的探索启示我们,如何将本土资源使用到司法活动过程中创造、构建我们的法律方法,然后弥合社会秩序,以及如何更进一步注重文化传统当中的调解经验,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万胜认为,提高司法能力,实现法院的科学发展,是当代法院工作面临的时代主题,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应该从提高司法能力,实现法院科学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宋鱼水审案方法的实践价值,这就是审案方法的时代性。宋鱼水的审案方法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要求和精神。在审判实践中,宋鱼水自觉地探索科学的法律方法,有效地克服了在现实国情条件下的局限性,从而辩证地解决了法院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平衡与和谐问题。她的事迹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在新形势下的法律方法应该充分讲求科学性,注重实效性,体现时代性,宋鱼水的审案方法,从一个侧面给我们树立了一个体现公正与效率主体的当代司法模式,对之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加以推广,对促进法院的科学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 、对当代司法方法的探讨

  与会同志由宋鱼水审案方法出发,对当代司法方法从内涵、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司法过程、司法结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1.司法方法的内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提出,法律方法存在宏观的司法方法以及微观的司法方法问题。宋鱼水体现的更多的是操作层面上的法律方法,专家学者和法官们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来讨论司法方法的,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对司法方法做出明确界定。

  孙万胜指出,法律方法是一个非常具有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一般来说,用法律方法指导审理案件,是指以权利和义务作为视角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这是法律思维的重心所在,也是法律思维区别于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的关键之处,这是法律方法的第一个内涵;第二个内涵是以普遍性为原则,特殊性为例外,以普遍性为原则体现了法官为一般正义和形式合理性的要求,特殊性体现了法官对个别正义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第三个内涵是程序优先,对法官而言,程序优先,要求国家权力尊重个人的权利,并以两者之间的充分过程性交涉,求得司法裁决的正当性;第四个内涵是判决理由必须公开且具有说服力,不能以法官的判断结论,取代理由的充分陈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敢生认为,与会法官学者对法律方法的认识是多层次的,有的学者讲的是传统的法律方法,有的是现代的法律方法。对于我国的法官来说,最为熟悉的,在实践中也最为常用的是指解释法律的法律方法。“辨法析理”中的“析理”其实就是法律适用,它应该是法律方法的一种。应把宋鱼水的“辨法析理”审案方法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成为一种法律方法,使大家在学习时有一个明确的目标,有前进的方向。

  2.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判决与调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何兵提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可以运用的纠纷解决方法应当是多元化的。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突出强调以“判”为主,这是一种司法方法,宋鱼水同志的工作经验中突出用“调”,这也是司法方法的一种。我们还可以考虑建立一种速决程序,这些都是司法方法。法官应在诸多方法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选择时应有助于实现效益、和谐,面向未来。

  何兵指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应当注意通过调解克服法律程序自身的弊端。程序的第一个弊端是制造对立面。法律程序化的设置使双方开始对立起来。调解不是一种对立的机制,而是一种以和为贵的机制,想办法把当事人拉在一起。调解是展望未来,诉讼则是回溯历史,调解结案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的最理想的结果。程序的第二个弊端就是以金钱为代价。从证据调查来说,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把证据固定下来,而调解只要把事实搞清楚就可以了。所以说,在事实发现方面,调解优于诉讼。另外,程序需要应用因果关系原理来切断社会关系。而在调解中相应的对话机制就宽松得多。程序作为形式正义,有其必要性,但是形式正义一旦把握不当就会伤害实质正义。最后,在结果的确定性上,程序强调结果是确定的,程序不确定就没有权威。但结果的确定性可能对实质正义造成损害。调解可以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如果调解后认为不妥,还可以协商,直至达到实质的正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建萍认为,对待判决与调解的关系,不能简单而论。判决也具有调解所不具有的优势,例如:在判决时可以防止有些当事人的无理拖延;判决可以在疑难案件中起到非常好的导向作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孙远清认为,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应正确理解调解与效率、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确保调解健康发展。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题,调解必须兼顾效率要求,在法律规定时限内用足用好调解手段,才能达到良好的结案效果,否则就适得其反。在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上,应把调解和判决都作为结案的基本方式,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法官程计山说,民事调解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它在缓和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中曾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但还应当看到的是,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诉讼体制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作为我国优良传统的民事调解制度,应着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将之发扬光大。在我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之中,是否能够调解成功,法官首先就要明确当事人争议的实质是什么、如何才能够通过调解使得当事人避免败诉的风险,这与法官的调解技巧有着很大关系。虽然在民事诉讼中,从形式上看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结案的,但调解的成功仍然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熟练的调解技巧。

  3.司法过程中的司法方法:法官思维与法律程序

  在具体司法过程中法律方法的运用问题,与会者从法官的裁判思维与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法官的五种思维

  刘俊海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应建立五种思维:一是凡诉必立的思维。有法律必然有漏洞,由于民商法律生活的纷繁复杂与变动不居,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事项规定得滴水不漏,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为更好地发挥法院在定纷止争方面的冲突化解和利益协调作用,法院应当积极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尤其是法无明文或规定不明的案件;二是辨法析理的思维。辨法析理是宋鱼水法官的一个重要裁判思维,民商事法官要自觉学习这种理念,做到善于发现与适用妥当的法律规定,并运用逻辑的力量增强司法裁判行为的说服力;三是善于调解的思维。调解结案的方式值得肯定,但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市场主体交易方式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民商案件的调解难度在加大,这就要求法官登高望远,发扬庖丁解牛的精神,既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需要发扬苦口婆心的精神,充分展现法律与法官的双重魅力;四是服务为民的思维。民商案件的裁判本身就是一种对当事人提供的司法服务,宋鱼水的审案方法正是体现了这种服务型法官的思维,法院的裁判服务是社会公众在法治社会不可离开的公共服务,裁判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因此,法官应当摒弃管制型司法的理念,树立服务型司法的理念;五是高效裁判的思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商事活动流转越快捷,市场主体对法官的效率要求也越严格,法官应当树立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争作效率型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力争运用尽可能少的裁判资源取得最公正、最具效率的裁判结果。

  司法的正当程序

  孙笑侠提出,应当充分重视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关注的程序价值,包括:1.参与价值。当事人要参与到这一程序中,在程序中有机会平等地表达;2.法官是否中立。在法庭上法官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当事人都很关注,是否对我不利;3.法官是否尊重个人的利益、权利、隐私、尊严,法官对待当事人是否人道;4.法官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关心法官是否让当事人自觉、自愿地达成一种合意;5.及时。迟到的公正就是不正义。及时是不草率,不拖延;6.自治。程序是否自治,程序是否是封闭的。自治要求程序内部封闭,也就是外部不得侵入。

  浙江省慈溪市法院的徐迪和周红法官提出,要达到“胜败皆服”的境界,必须以司法过程中的正当程序作为保障。正当程序至少符合下列几个要求:1.程序的参与性。通过司法参与不但可以形成相对正确的裁判,减少执行的阻力。更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即使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目标相距甚远,但在参与的过程中当事人自由发表意见,法官倾心聆听陈述,这本身就是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尊重。2.程序的中立性。中立性有3个制度化标准,一是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判断者;二是决定者与决定结果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人的利害关系;三是在抗辩过程中不得偏袒其中的一方。3.程序的及时性。及时性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反对拖延,另一方面也反对不合理的急速。前者使相关利益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后者可能无法达到理性要求。4.程序的安定性。程序安定是指程序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且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程序的安定性包含有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但也应注意,程序不是万能的,它本身也有很多不足与缺陷,要受到很多条件的掣肘。

  司法技术的理性与感性

  山东大学教授陈金钊根据法律论证的理论提出,要增加司法的理性成分,应当对司法过程进行合法性论证。要首先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当它和人类奉行的方法发生冲突时,才用价值和目的解释对文义进行修正。这就意味着合法性不仅合乎法律规定,而且包括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建华将“辨法析理”与近年来德州中院不断探索的“判前评断”进行了类比思考,认为宋鱼水法官“辨法析理”的理念对完善和深化“判前评断”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同时“判前评断”又可以对“辨法析理”理念的发挥有一定方法论的作用,二者异曲同工又相辅相成。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余新民指出,判案审案首先要讲求法理,只有正确的使用法理,正确地适用法律,才能最终保证审判案件结果的正确,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其他的司法操作能力。法理正确了,能够说服知法懂法的人,但是难以应对不知法不懂法的人。宋鱼水在很多案件中,因为真诚地关心当事人,使当事人深受感动,从而成为他们息诉服判的关键。所以我们在讲司法技术的理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当事人的感性因素,司法技术的人性化、感情化对于化解矛盾达到胜败皆服的功效是不能低估的。

  来自浙江大学的王冠玺从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中国政法大学的赵仁洋从夫妻观看黄碟案中的法律推理等探讨了裁判过程中的法律方法问题。

  4.关于司法效果

  史彤彪说,法官站在历史和未来之间,在司法的效果上,法官更应当侧重于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对于具有优势地位的民事主体,课以较社会弱者为重的社会责任,以抑制其享有的准公权力,平衡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地位。法官在处理弱势群体问题上,不要限于现行法律已有的法律依据,而应当从法理上去探寻。

  王旭光提出,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是实现正义,它应该包含三层意思:强势者应该抑制和平衡;私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对弱势群体利益给予特殊关切和保障。站在司法的角度,正义总的是指依法审判、公正执法,具体涵盖了三个方面:第一,在诉讼程序上,平等地对待诉讼当事人,使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或相对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法院为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提供平等保障。第二,在裁判实体上,坚持权利标准,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追究违法行为,使法律规定得到公正地贯彻和执行,这是司法正义的核心所在。第三,裁判结果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良性发展。一般说来,个体权利的保护与社会秩序的维护是一致的,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正是依赖于个体权利的实现。但当某些特定时候,个人权利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就要牺牲个别公正而维护社会公正,这也是正义的体现。

  三、造就更多宋鱼水式的法官

  如何通过开展学习宋鱼水的活动,造就政治坚定、技艺精湛、伦理高尚,能够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利、赢得社会公信的法官职业群体?与会者也进行了讨论。

  何兵说,宋鱼水介绍自己是在山东农村长大,父母、乡亲、老师给了她非常淳朴的观念,这反映了一个法官的成长经历对其将来的工作有很大的影响。这告诉我们,在选择法官的时候,需要对他的历史进行考察。考察法官不能只考察其文凭和荣誉,还要看他历史到底如何,人品如何。对任何法官来说,总有人治的空间,因此人品是第一位的。人品的考察可以采用公示制度。这对法官既是监督,也是荣誉。何兵建议建立有效的法官遴选制度,让一部分政治坚定、技艺精湛、伦理高尚的法官脱颖而出,并在工作环境、经济收入等多方面对之给予有力的保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方民认为,宋鱼水体现了知识型和劳模型法官的结合。知识型法官能办好新型复杂的知产案件,但办小案子未必行,有时可能会把简单的问题搞的复杂了。培养知识型法官和劳模型法官也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方向,法学教育除了培养司法理念、司法知识以外,司法良知、司法作风也应该成为重要的内容。法学教育应该将司法良知作为一项内容。当前的法学教育在灌输前沿理论的同时,一定要有实践的根基,更多地植根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如果不务实际,肯定办不出好案子。要培养他们的劳模精神,要有一点拼搏精神,有一些奉献精神,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贯穿到审判工作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从司法的角度而言,现在我们还是强调要有一些奉献精神,做一个有知识的劳动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建萍赞同宋鱼水同志关于“一个高素质的法官,带领她的助手实现司法公正的放射性效益”的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对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通过好的审判组织,以部分精英法官带动整个审判组织和其他法官素质的提高,实现审判工作效果和法官队伍发展的放射性效应。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魏俊哲从培养法官职业意识的角度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针对目前这种对法官职业的认识错位现象,结合目前的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强化对法官职业意识的研究目前尤为必要。法官的职业意识是法官对其从事审判职业的重要社会意义深刻、准确的理解,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思想基础。法官的职业意识以思想观念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观念也是《职业化建设意见》的重要内容,构成了法官职业意识的基本框架,即国家观念是国家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法治观念是指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理念;服务观念能折射出法官对职业的价值取向;自律观念是法官作为社会的楷模、正义的化身的自然要求;勤勉观念是法官敬业精神的内在驱动力。

  人民法院报·宁杰 满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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