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动态 > 无锡首例博客侵权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无锡首例博客侵权案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07:29:14 人浏览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4月23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苏省无锡市首例博客侵权案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告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2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谦,诉讼费180元由被告负担。博客侵权,在无锡乃至全国,都还是件新鲜事。这件事的起因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4月23日,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江苏省无锡市首例博客侵权案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告终。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20元,并向原告赔礼道谦,诉讼费180元由被告负担。

  博客侵权,在无锡乃至全国,都还是件新鲜事。这件事的起因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3篇文章惹来官司

  无锡市民潘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博客里发表的3篇文章竟然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

  潘某经营的洗衣店受到了环保部门的突击检查。事后,潘某通过小道消息得知,举报人是洗染业服务协会秘书长薛某。于是,潘某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3篇火药味十足的文章:《清理门户,铲除内奸》、《洗涤协会究竟是在为谁办事情》、《无锡洗涤协会里出了个汉奸》,矛头直指薛某,说薛某有贪污公款、私刻公章等行为,是协会“内奸”,并声称协会已经“罢免”了薛某的洗衣协会秘书长职务。

  当无意中发现潘某发出的上述言论后,薛某感到异常愤怒,认为这给自己的声誉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他发现,潘某的文章在博客发表后,洗染业协会的会员开始对自己品头论足,甚至对自己的人品产生了质疑。

  于是,薛某迅速与潘某交涉,要求对方删除文章,消除影响,并公开道歉。但是,薛某的要求遭到了潘某的拒绝。

  一气之下,薛某将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删除博客侵权文章,在博客、国家级报纸网络刊登文章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500元。

  2008年11月4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后由于被告称经常住宿地在南长,案件转到南长区人民法院,并于2009年3月20日开庭审理

  3件证据左右官司

  一份公证书、两段电话录音、一张《扬子晚报》,原告代理律师杨和龙在庭审中提交了3份证据。杨和龙表示,正是这3份证据,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也使得案件向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

  庭审中,被告潘某极力否认自己是博客的博主,否认博客上的侵权文章是自己所为,甚至否认博客文章存在侵权事实。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提供了相关博客文章的网页保全公证书。不同的是,被告方的公证书中,博客文章所涉及的只是“薛某”,而不是原告的全名;原告方的公证书中,3篇文章里不仅清楚地写着原告的全名,网页上还显示有被告的QQ号、手机号。而且,原告方出具的公证书,公证时间比被告方的公证时间稍早。

  据此,原告律师认为,被告是就修改后的博客作了公证。

  原告律师还出具了两段录音证据。两段录音分别是原告拨打被告手机后,双方就博客侵权事宜进行交涉的谈话,通话内容表明了上述3篇博客文章是潘某所为。

  此外,原告律师还将《扬子晚报》上的报道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庭,并提请法庭请《扬子晚报》的记者出庭作证。

  多次调解双方言和

  尽管庭审时双方唇枪舌剑,激烈较量,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为,双方的矛盾并不是没有和解的可能。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官就对原被告进行现场调解,希望双方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化干戈为玉帛。可是双方一时都在气头上,对法官的建议并没有采纳。

  事后,法官又多次主动打电话召集原告、被告进行调解,并动员洗染业协会的成员出面,担当双方的“和事佬”。

  被告方表示,愿意在自己的承认不作为证据的情况下,承认博客是自己写的,并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但拒绝进行经济赔偿。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愿意代替被告支付给原告的一部分赔偿费用。但原告方则坚持,被告的承认必须经调解书确认,赔偿费用也必须由被告出,双方僵持不下。

  最终,在法官、原告律师、行业协会领导的反复协调下,双方分别做出了让步。被告在新闻记者现场录像、行业协会领导和部分会员见证的情况下,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则放弃了大部分的经济赔偿要求,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些精神赔偿费。

  一场拉锯战,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对此结果都表示满意。

  说奇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日益普及,原本被称为虚拟空间的网上社区已经和现实密切相连,由此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频频出现。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如果有第三人知道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是谁,就可以认为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网络不能因为其特殊性就排斥法律对它的管辖。”承办此案的法官这样提醒广大博主。

  如果发生网络侵权案件,如何保全证据?法律界人士建议,除了及时把侵权博客文章打印下来作为证据外,当事人还要注意公证证据保全。因为这些网上侵权证据很容易被毁灭丢失,不注意及时验证提取,就很难向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

   法制日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如下:1、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2、案件主办人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二审的,应提交终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4、有的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状况情况表。如果你不知道,一律填写“不详”就行了。
  •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争取孩子抚养权,让对方支付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据传、罚款以及拘留。采取据传、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时需要经过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实时动态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地区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广州地区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3分钟内获得解答 向我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
律师解答动态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您好,工伤人员因工伤,要求办理停工留薪期的,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即工伤认定书,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未成年犯罪派出所能查到。查未成年犯罪记录,要符合以下条件:1、普通民众是无法登录公安内网查询的;2、即便是公安人员办案需要查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3、相关规定犯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20分钟前
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处理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拖欠工程款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到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到当地法院起诉。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2分钟前
要结合你工资等情况
平台特邀律师
平台特邀律师
10分钟前
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