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草案大力强化法律监督引关注
导读:
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近年来,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呼声日趋高涨。已经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做出重大突破,从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手段等不同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扩权也成为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一个看点。
“检察监督制度获得强力推进的基本依据,显然是司法实践中不断增长的监督诉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挂职副厅长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检察建议入法成监督手段按照现行民诉法的规定,抗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
“问题是,抗诉这种事后监督的单一手段只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度文表示,当前涉及民事审判的申诉、上访数量明显增多,需要监督的对象复杂多样,单靠抗诉一种手段根本不可能监督纠正所有的错误裁判和违法行为。
为了解决监督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创造性地探索了许多监督方式,如检察建议、检察和解、发出纠正违法通知等,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尤其是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已逐渐被人民法院认可,成为民事检察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在民诉法修正案草案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晓坦言,以往检察建议被接受或采纳的随意性较大,“这下好了,有了法律依据,检察建议的作用将充分得以发挥”。
监督范围扩展至民事执行现行民诉法第14条对于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草案将其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汤维建指出,这是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了法律监督,意味着立法者倾向于拓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
近年来,民事执行工作遭遇了诸多非议,普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伤害了执行权威和司法权威。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机制。
刘晓透露,兰山区检察院近年收到大量有关执行的申诉,但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支持,办理这类案件时觉得底气不足。
201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山西省等12个省份试行执行监督工作。对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也是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种种因素都表明,此次修法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的时机是非常成熟的。”潘度文告诉记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加强检察监督有助于整顿执行秩序,遏制执行乱,缓解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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