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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客小小为火柴人诉耐克侵权(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4 02:27:13 人浏览

导读:

涉案的“火柴棍小人”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诉上法庭。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小小(本名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


  涉案的“火柴棍小人”

  因在广告中使用“火柴棍小人”形象,美国耐克公司被诉上法庭。7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闪客小小(本名朱志强)诉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小小诉称,自1989年起就开始创作“火柴棍小人”形象,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后将该形象数字化,做成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小小》系列flash等,在全世界的读者尤其是网络中影响广泛。被告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其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3年10月,上述二被告为举办“2003 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网站www.nike.com.cn、新浪网首页、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广告,其中,仅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在2003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期间就累计播出广告228次,平均每日15.2次。这些广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权,在被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美国耐克公司答辩称,耐克公司的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耐克公司称,该公司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运动产品生产商之一,一向努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其发布的含有stickman黑棍小人系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Wieden&Kennedy独立完成,版权归耐克公司所有。该广告运用了一种平常的、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因为这种线条小人形象简单而抽象并和所有运动和文化相关。通过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独特运动和人物个性,这个小人形象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线条小人的头和身体被分离以加强球状的类比,线条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合流畅平滑的运动。线条小人代表了自然且不加任何渲染的创造力,同时他又是最佳最酷的运动员,能同小罗纳尔多之类的真人运动明星同场竞技决一高下。因此,该线条小人广告的设计完全是耐克公司版权所有的独特设计。
  
  耐克公司还称,原告诉请版权侵权的权利基础“黑棍小人”(意即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所要求的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所谓黑棍小人的形象仅仅是一种抽象表现人物的符号,这种符号已经在国内外著名词典中明确列有定义和画法,这种线条构成的小人能很简洁容易地表达人物的运动,因其表达十分简易,且已见于古代文明的壁画和岩画以及前人的小说和教材中,时至今日仍作为“人”的简单表示运用于日常生活之中,这样的过于简易的形象很明显属于公有领域常用的图案,例如“行人止步”的图标、厕所的标识等,因此根本不能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
  
  另外,耐克公司表示,原告创作的“黑棍小人”情节动作和耐克公司发布的广告毫不相同或相似。耐克公司称原告所列大量证据以证明其作品的知名度均同本案无关;同时,耐克公司对原告借用起诉知名国际大公司的途径来变相为其flash动画做知名度宣传的做法或策略表示非常不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耐克公司广告是委托Wieden&Kennedy公司设计制作为由申请将Wieden&Kennedy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耐克公司代理人当庭明确表示发生在中国的一切事情由耐克公司承担责任。合议庭在休庭五分钟针对此问题进行合议后,宣布驳回原告的请求,理由为依据耐克公司和Wieden&Kennedy的代理协议,广告的所有权利都归耐克公司,而且该广告公司是耐克公司在美国的广告经营者,和被诉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系,是否将Wieden&Kennedy公司列为被告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且耐克公司已经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一中院将继续审理此案。
  

  
中国法院网·郭京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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