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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长起诉2名发帖人诽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3 17:4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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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事警员称网帖属捏造,要求发帖人公开赔礼道歉;被诉者始终未到庭因为无法忍受访民胡连友、魏爱国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涉黑、暴力执法,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连同该局政委陈毅强、下辖派出所民警卿良杯,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上述二人诽谤,要求其道歉。郑航与

  涉事警员称网帖属捏造,要求发帖人公开赔礼道歉;被诉者始终未到庭

  因为无法忍受访民胡连友、魏爱国在网上持续发帖,控诉自己涉黑、暴力执法,湖南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连同该局政委陈毅强、下辖派出所民警卿良杯,分别向当地法院起诉上述二人诽谤,要求其道歉。郑航与陈、卿认为,相关网帖如“法盲局长充当黑保护伞,继续残害受害群众”等,完全是胡、魏凭空捏造的。胡连友和魏爱国则坚称,他们的言论属实。该案据悉将于今日开庭。

  缘起多年前旧案

  2000年4月,东安县新圩江镇沙子铺村九组村民胡连友,被东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贩毒为由刑拘,并处以4000元罚金。警方后因证据不足将其释放,退回罚金并赔偿1万元。警方原以为就此便可息事宁人,但胡连友继续通过多种渠道,控诉民警在刑拘期间对其实施殴打,并索取更高额度的赔偿。为此,胡连友十余年来与当地有关部门,展开了上访与截访拉锯战。

  魏爱国与胡连友的遭遇类似,他在2007年与邻居发生纠纷后,被当地警方火速刑拘。伤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魏爱国又被解除刑拘。他事后控诉被刑拘期间,自己所开的养殖场内鸡只大量死亡,因此也向警方索取赔偿。在多方维权,要求仍得不到满足后,魏爱国也走上上访路,其间与胡连友结识。

  从2010年9月开始,胡连友经人指点开始上网发帖,希望自身遭遇能得到更多人关注。据不完全统计,他先后在网上发布“郑航深入拘留所造成受害人生命加危严重恶果”等帖子。而从2011年4月开始,魏爱国也先后在百度、中华论坛发表“东安黑恶势力猖獗,谁来此地打黑除恶”等帖子。

  胡连友和魏爱国均称,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都是因为郑航等人从中作梗,因此“要上网公布真相”。

  两人曾因发帖被拘

  这些网帖发出后,在引发网友关注的同时,也被东安县公安局民警监控到。

  胡连友向南都记者出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他与魏爱国曾在2011年7月7日被东安县公安局拘留10天,理由是“两人在国内多家网站发布诽谤郑航、陈毅强两人名誉的帖子”。决定书显示,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这份决定书昨日得到东安县公安局的证实。

  也就是在被拘留的这一天,东安县公安局局长郑航将两份刑事自诉状,递交至东安县人民法院。

  其中一份,是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下辖端桥铺派出所民警卿良杯,联合起诉胡连友诽谤,认为胡连友发布的相关网帖有五点诽谤事实,包括声称其“涉黑保黑、腐败堕落、吃喝嫖赌等”、“无任何法律依据拘禁胡连友”、“安排凶手要打死胡连友”,以及“卿良杯等民警用残忍手段毒打胡良友四小时”等。

  另外一份是郑航与东安县公安局政委陈毅强,联合起诉魏爱国诽谤。与上一刑事自诉状类似,郑航也列举了魏爱国发的相关网帖,认为存在以下诽谤事实,包括“郑航与陈毅强明知东安存在众多赌场,却充当保护伞”、“郑航与陈毅强明知东安县公安局部分民警吸毒、贩毒,却不依法予以严惩”等。

  郑航在两份自诉书中认为,“上述事实都是胡、魏捏造出来的,是无中生有的诽谤”。与此同时,他昨日在电话中告诉南都记者,在东安,谁当公安局长,胡、魏就发布攻击谁的帖子,“迄今已赶走两任局长”。

  局长起诉求道歉

  郑航同时介绍说,之所以选择起诉胡连友、魏爱国,是因为两人反复在网上发布不实指责,导致网上的浏览人数已达数万余人,给他和东安县公安局的声誉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

  郑航表示,他与民警对两人曾多次劝告,但始终没有效果,实在忍无可忍才选择走上法庭。其称,为了这次起诉,他准备了不少材料,包括东安县公证处对胡、魏二人在互联网上,诽谤他和卿良杯、陈毅强的有关帖子做的公证,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但因“当事人始终不到庭,案子从去年一直拖到今年”。

  胡连友说,此前之所以未到庭,一是常在外地就医,无法抽身;二是他很担心回去后的人身安全。今年2月7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分别向胡连友和魏爱国发出传票,该案根据安排将于今日开庭。胡连友说,他在长沙通过法律援助请到一名代理律师,届时将代其到庭。魏爱国出于安全考虑也将委托律师应诉。

  胡连友和魏爱国同时坚称,他们发的帖子“完全属实”,愿为此负责,郑航指责其捏造“毫无道理”。

  而在两份刑事自诉状中,郑航与陈毅强、卿良杯的诉讼请求均为两点:一、依法追究胡连友和魏爱国的刑事责任;二、胡连友和魏爱国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在互联网上言行造成的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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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侵犯名誉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属于名誉侵权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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