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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宫外孕被误诊为肠胃炎致死 医院被判赔70余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2 23:24: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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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25日下午2时30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起诉王海侵害名誉权一案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开庭。一个是国内洗衣液巨头蓝月亮,一个是有中国第一打假人之称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此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庭审现场,《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旁听席上坐

  10月25日下午2时30分,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起诉王海侵害名誉权一案在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开庭。

  一个是国内洗衣液巨头蓝月亮,一个是有“中国第一打假人”之称的职业打假人王海,此次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在庭审现场,《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旁听席上坐满了媒体记者以及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次开庭,王海并未出庭,其代理人是此前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中以消费者身份起诉蓝月亮、委托王海为代理人的叶茂良。

  在法庭上,蓝月亮请求法院判令王海立即停止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不实言论侵犯蓝月亮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有影响性的门户网站、一家全国性的报纸和一家广东省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蓝月亮消除不良影响而支出的费用300万元等。

  突如其来的横祸

  今年6月20日,王海通过他的新浪微博连发10条消息,指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建议消费者不要购买,并要求蓝月亮品牌代言人杨澜公开道歉。

  《法治周末》记者在名为“打假第一人王海”的新浪微博上看到,该微博6月20日发布了数条与蓝月亮洗衣液相关的消息。

  王海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承认,北京世通华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世通华纳)在制作针对蓝月亮的节目时“采访”了他。(详见本报8月4日一版报道)

  蓝月亮在法庭上诉称,王海自2011年6月20日以来,通过新浪微博和接受媒体采访的形式,就蓝月亮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有害人体健康连续发表言论,声称蓝月亮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检测出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荧光增白剂属于染料而非去污成分,对人体尤其是婴幼儿存在损害。

  蓝月亮认为,王海的言论被网络媒体、电视媒体不断引用、转载、评论后,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对其产品销售带来负面影响,并举证证明其为挽回商誉支付了巨额资金在媒体上进行荧光增白剂科普知识宣传,致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据此提出赔偿诉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王海对“蓝月亮”是否构成侵权、侵权数额的确定以及荧光增白剂的行业标准是否合法展开。

  蓝月亮方面向法庭提交了包括国内外研究报告在内的共计42项证据,王海方面提交了消费者王峰委托、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部分媒体文章复印件等12份证据。

  蓝月亮认为,荧光增白剂通过光学原理使衣物亮白,属洗涤行业的常用添加剂,其安全性获得各国科学家、政府部门和权威机构的广泛认可。

  蓝月亮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国内外权威研究报告,证明在衣物洗涤用品中使用荧光增白剂安全可靠,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其所添加的荧光增白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他几份证据包括,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针对蓝月亮所生产的洗涤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对人体皮肤无刺激性。

  王海方面提供的证据中,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针对蓝月亮洗衣液的编号为TQT03-0478-2011的检测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为荧光增白剂,检验结果为检出。

  此外的几份证据分别为1997年11月7日登载在《人民日报》上题为《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的文章和2010年5月26日登载在《生活日报》上题为《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的文章以及日本台湾的洗衣液和麦考林、优衣库等品牌服装的水洗标识。

  在庭审中,叶茂良当庭向法官承认“可以”在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但应该予以标示。

  向蓝月亮轮番发难

  这并不是蓝月亮和王海之间的第一场诉讼。

  从今年6月开始,王海、叶茂良等人便以蓝月亮洗衣液含有的荧光增白剂致癌为由,在京、沪、穗轮番对蓝月亮公司发起诉讼和投诉;北京世通华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紧随其后,在国内20多个大中城市的公交车上,用一周的时间,反复播放与此相关的电视短片。

  同时,王海通过新浪微博指责蓝月亮产品致癌,被多位网络名人转发,传播量剧增。原本生产和销售一切如常的蓝月亮公司,不得不紧急应对突如其来的横祸。

  今年10月,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叶茂良诉蓝月亮(王海担任代理人)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质量合格,产品外包装标识符合规定;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认为,蓝月亮涉案产品添加的荧光增白剂符合《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规定,经质检部门检测确认安全无害,且荧光增白剂非洗衣液配方的主要成分,无需标注,不构成虚假宣传。

  而就蓝月亮诉王海名誉侵权一案,《法治周末》记者曾致电王海热线,对方就此事拒绝了《法治周末》记者的采访要求。

  蓝月亮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消除王海不实言论的负面影响,消除消费者对荧光增白剂的误解,公司于7月份起,通过各大媒体和网络进行荧光增白剂科普知识宣传;印制了1000万份“荧光增白剂CBS科学知识”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免费派发;专门制作了两条科普公益广告片,在全国近40家主流电视台投播。

  “费用远超过300万元。”该负责人说。蓝月亮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诉讼的成本非常高,以天河区这个案子来说,既使王海败诉,王海方面损失的也只是来回的路费,而对于蓝月亮而言,损失就非常巨大了。

  为此,蓝月亮公司以名誉侵权为由出手反击王海。

  蓝月亮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包括,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12日发布、2008年9月1日实施的行业标准《QB/T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其中明确指出了可用于生产衣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包括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如CBS-X等)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

  王海方面在法庭上提出“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所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安监总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该表列出了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四类物品:粉尘、化学毒物、物理因素、生物性因素。其中,序号96为荧光增白剂,代码HX82,类别为“化学毒物”。

  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官员此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这个分类表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制定的,与洗衣液所含荧光增白剂是否有害无关。

  对于王海方面向法庭提交的《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等文章,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不过是个别人的观点,不是国家权威部门的法定标准,而且与蓝月亮等同行业普遍使用的荧光增白剂不属于同类。

  表达自由的界限

  对于蓝月亮诉王海名誉侵权,王海的代理人叶茂良在法庭上辩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一项基本人权,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拥有知情权,而蓝月亮并未在外包装上标明含有荧光增白剂。

  蓝月亮方面的代理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蓝月亮已于6月25日在官方网站上发表了澄清说明,但是王海仍在继续发布蓝月亮产品有毒有害的言论,并代理蓝月亮以及蓝月亮产品的诉讼,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对蓝月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陈力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在微博上发言,跟报纸上发文章和电视上发表演说是一样的。“微博为大家提供了一个发表言论的平台,是面向公众的传播媒介,发言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达自由,法律当然要保护,同时,界限是只要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这就是宪法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认为,认定微博等新媒体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并没有特别之处,仍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特别是在微博上发表诽谤言论,那就要根据事实是否真实,是否公布,是否有过失,是否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来确定。

  “我们提出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说法负责,同时也要求网站自发地组织起来在微博上检查,推动行业自律。目前自律的力量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加强,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进一步加强自律。”陈力丹说。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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